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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铁老大杀人,有图、有真相、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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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流浪的森
时间:
2014-9-14 22:02
标题:
铁老大杀人,有图、有真相、有依据
铁老大杀人,有图、有真相、有依据
2014年9月3日4:40分左右,
死者
林学军外出在路经信阳铁路段铁板桥处被火车撞死。2014年9月3日4:50分,OK1508次的司机汇报,在京广线K977+200M处上行线发现一具尸体。9月4日经与死者携带身份证所在地方派出所联系,身份证上信息人员并非该死者。9月
6
日经死者
家属
辨认为林学军。这是一起重大的铁路安全事故
。
首先,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事故报告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具体救援请求等内容。但《关于“9.3”京广线K977+200M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调查报告》对于肇事列车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内容均未涉及,避重就轻、敷衍塞责。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铁道部门应
及时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事故认定书,还事实以真相,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其次,铁路部门
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铁路部门
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致使林学军被列车撞击死亡,应当按原告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根据武汉铁路局信阳车站于2014年9月9日《关于“9.3”京广线K977+200M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24010次列车于2014年4:40分用无线列调汇报在线路上看到有异物,到达彭家湾后说在线路边上看到有异物;24012次列车经过该处,于4:45汇报说是垃圾类的东西。直到OK1508次列车到达事故地点时,才于4:50分汇报在线路边上发现有具尸体。可见多趟列车经过时都察觉到了异常情况,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继而麻痹大意未及时采取鸣笛示警、紧急制动等最基本的处置措施。因此
铁道部门
并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
其二,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和重载运煤等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铁路安全防护措施》有明文规定时速≥120km/h的护栏高度:
铁路安全防护栅栏实测高度为
2.03m<2.2m
火车撞死林学军后铁路安全防护栅栏才进行
(
亡羊补牢
)加
设钢丝圈
铁道部门
作为对铁路线路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应当对靠近城镇、村庄的未封闭线路,加强管理,对潜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从事故现场来看,该铁路线路安全措施不到位,防护网损坏一年多没人管(防护网出事后2天才加固),起不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并且在此处已经发生过多起火车撞人事故,亦未引起重视。因此
铁道部门
并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目前国家对铁路部门应履行的安全防护义务、警示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铁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信号除应保持完整、明显外,还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根据铁路部门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来区分责任,而不是一概地认定受害人违章就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林学军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不能减轻你局对该起事故应承担的绝大部分责任。
因此,
该
起
事故
的发生
暴露了信阳车站段线路设备质量不良、安全管理松懈、安全意识差、人身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等诸多弊端。
有关铁路人员应
给予该路段相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对死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保护规定的十分充分,死者为大,
应
局怀着悲悯之心,依据相关的标准给予经济上的充分赔偿
。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若干问题解释
等相关规定,
应赔偿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及
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57941.87元,
这
还不包括为处理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一个朝气蓬勃的年轻生命葬送在铁轨之上,留下的一双年幼儿女嗷嗷待脯,其白发苍苍的父母双亲眼泪为之哭干哭尽。此情此景,纵是铁石心肠亦为之动容,就是再多的钱也不能弥补因亲人惨遭不幸而遭受的损失。
铁道部门并没有
以人为本,给予死者亲属以充分有效的赔偿,而
是
漠视生命、推卸责任
!
二
〇
一四年九月十三
日
作者:
费浩
时间:
2014-9-15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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