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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行贿以后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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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4:1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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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行贿以后的博弈

很多人认为要严惩腐败,就要从行贿上入手,严惩行贿就可以杜绝腐败,因为没有人敢行贿了。但实际上只要利益足够,贩毒都有人干,严惩行贿经过社会的非合作博弈,可能反而走向反面。

我们对于行贿的打击力度越来越严厉,但是做法过于直接了,对此2012年12月31日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贿罪不追究责任的主要原因就是行贿相当于西方的污点证人,如果行贿追究责任,行贿者就不敢坦白行贿事实,则在行贿基本上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样的秘密状态下,检方就很难掌握关键证据控告受贿者,这样贪官就更放心了。制裁腐败要考虑到经过社会非合作博弈的结果。所以我们对于行贿罪基本不追究,为的就是让行贿者能够没有负担地检举受贿官员。这样的司法博弈就如我们打击贩卖人口就要对买主网开一面,如果法律严惩买主,让买主可以如人贩子一样被判死刑,则他们就可能把受害人杀死藏匿,让你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你反而难以追究和抓住他们,也客观上加重了受害人的伤害。

因此我们通过严惩行贿来反腐败,经过社会的非合作博弈以后,很可能会走到问题的反面,行贿人不配合,你反而抓不住腐败分子了,因此我们的立法不能以严惩行贿来入手,更要切实体现坦白从宽的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对于法律的实施必须要有社会博弈的思维。
当你感到悲哀痛苦时,最好是去学些什么东西。学习会使你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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