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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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