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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9月28日,信阳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信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超出采砂规划区域,到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塔沙河一侧河道采砂,采砂面积共33498.1平方米(合计50.25亩),采挖量为242392.3立方米,造成该处河岸河道以及林地遭受严重破坏。经过庭审示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侧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费用36.03万元;若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前项义务,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44.1万元(含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同时判决二被告对修复后的河道和河岸履行管护义务。二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表态已经认识到错误,会对受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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