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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全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淮滨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2017】1号)的基础上,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是西起蒋国路、东至潼湖大道(328国道城区东段)、南起淮河北岸、北至孙叔敖大道(328国道城区北段)的封闭区域;
二是西城大道(淮息高速台头出站口至楚相大道)及两侧;
三是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镇区)及周边一公里范围内。
倡导在全县其他区域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时段: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放区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种类:
禁放区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公民均有权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保密。举报电话:110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淮河文化园区和造船园区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干部、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及身边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活方式。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最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201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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