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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德彬(曾用名:赵德东),男,1971年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进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德彬、余进峰持有假币的事实 2018年7月8日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进峰经预谋后,由余进峰驾驶豫S****9号“金杯”牌小型汽车拉载赵德彬及70000元疑似假人民币、铜线、摩托车,先后行至天津市宝坻区及河北省遵化市等地,二人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共计使用疑似假人民币2800元。同年7月13日,民警在豫S****9号“金杯”牌小型汽车内查获疑似假人民币672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案发后,涉案车辆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假币被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依法收缴。被告人赵德彬、余进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持有假币的罪行。
(二)被告人赵德彬、余进峰盗窃的事实 2018年7月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进峰经预谋后,驾车来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贾庄村李某甲、齐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盗走人民币500元。 2018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进峰经预谋后,驾车来到河北省迁西县西环路李印军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实施盗窃,后被李某乙发现,未能得逞。 2018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进峰经预谋后,驾车来到河北省遵化市西二环北路孙占生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盗走人民币300元。 经鉴定,被告人赵德彬、余进峰使用的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案发后,涉案假币被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依法收缴。被告人赵德彬、余进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
被告人赵德彬、余进峰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德彬、余进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德彬、余进峰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赵德彬、余进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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