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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5年女儿非亲生 前妻“不当得利”判赔1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2-04  发表评论>>
因为怀疑抚养了5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南京人李顺明两次到法院起诉,要和妻子刘海梅离婚,在得到法院支持后,李顺明再次将已成前妻的刘海梅告上法院,认为自己抚养了本不该由自己抚养的孩子,索要抚养费和精神赔偿3万余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了此案,部分支持了李顺明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海梅一次性给付李顺明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1万元。

“宝马挂了奔驰的标”

“看过《非诚勿扰》吧,如果我是葛优演的那秦奋,刘海梅就是徐若瑄演的那台商女儿,唯一不同的是,秦奋知道台商女儿去向他征婚,是要给肚子里的孩子找个爹,所以没当冤大头,我是稀里糊涂当了冤大头,还找不到肇事的主,弄到最后,就是葛优说的那个,‘宝马上挂一奔驰的标’”,说起自己的这档子事,今年40岁出头的李顺明仍然痛心疾首。事情要从1995年说起。那年,李顺明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刘海梅,刘海梅的漂亮和热情大方给李顺明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要到刘海梅的联系方式后,李顺明对刘海梅展开了热烈的追求。经过努力,李顺明终于得偿心愿,把刘海梅追到了手。

但是,随着两人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李顺明发现,刘海梅有很多异性朋友,经常出去和其他男孩玩,有时一两天都找不到人。对此,李顺明颇有微词,经常在刘海梅跟前抱怨,“我觉得你对我不是真心的,要不你不会老出去跟别的男孩玩。”但是,刘海梅每次都搂着李顺明的脖子撒娇,说对李顺明绝对是真心的,那些男孩只是自己的普通朋友,很多都只是业务上的伙伴而已,自己和他们出去只是逢场作戏罢了。李顺明是个心软的人,刘海梅一撒娇,他就彻底没辙了,时间长了,他倒怀疑是不是自己真的多虑了。

不肯做亲子鉴定被判离婚

2000年底,李顺明和刘海梅经过5年的爱情长跑,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6个月,刘海梅就生下了女儿姣姣。看着新生的女儿,李顺明笑得合不拢嘴。但是,随着姣姣的长大,李顺明初为人父的欣喜逐渐消失了,他发现,姣姣长得既不像自己也不像老婆,说不出长得像谁。想到老婆婚前的作为,李顺明越发觉得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与此同时,周围人的闲言碎语也冒了出来,这更让李顺明如芒在背。他找了个机会,很严肃地向刘海梅提出了问题,刘海梅笑着说,“我们结婚前不就好过了吗,我早就怀上了,孩子提前生是正常的。”因为没有确凿证据,李顺明也不好说什么,但他掐着手指算了一下,觉得这孩子不大可能是自己的。

此后,心烦意乱的李顺明老是觉得刘海梅做了对不起他的事,稍有不如意就和刘海梅大吵特吵,而且每次都拿女儿说事。但是,刘海梅每次都坚称,孩子是李顺明亲生的。随着双方矛盾的加深,2006年年底,李顺明终于下定决心要和刘海梅离婚,并一纸诉状将刘海梅告上秦淮区法院,理由是刘海梅在婚前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生的女儿不是自己的。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李顺明再次诉至法院,理由仍如前,这次,李顺明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但遭到了刘海梅拒绝。“他这样是伤害我的感情,我坚决不同意”,刘海梅称。因刘海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姣姣是李顺明亲生,又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只得推定姣姣不是李顺明亲生,并于去年7月判决准许李顺明与刘海梅离婚。

伤心男索赔获法院支持

婚是离了,但事情还没完。去年8月,李顺明再次将已经是前妻的刘海梅告上秦淮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海梅偿还其抚养孩子5年的生活费1.2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你刘海梅给我戴了那么大一顶‘绿帽子’,让我丢尽了脸面,我还替你把别人的孩子养大,我一定要让你赔偿,不然我太亏了。”这次的庭审中,刘海梅承认孩子不是李顺明亲生的,但却坚持说李顺明早就知道此事。从2002年起,他们再未共同生活,女儿姣姣此后一直和自己生活,生活和教育费用均由自己单方承担,李顺明从来没有抚养过女儿,其主张的抚养费既无事实根据,也无书面证据。此外,刘海梅认为李顺明也没资格要精神抚慰金,因为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李顺明在婚前就知道自己怀孕而且怀的不是他的孩子,但他没有提出异议,这就证明他从感情上接受了此事。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本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李顺明不是孩子的生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刘海梅隐瞒女儿非李顺明亲生的事实,致使李顺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女儿进行了抚养,减少了刘海梅应负的抚养费用,同时造成了李顺明不应有的负担,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此,刘海梅应适当赔偿李顺明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根据婚姻法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李顺明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支持。刘海梅的陈述均为单方面的,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刘海梅的实际支付能力及过错程度后,秦淮法院于近日作出了开头的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秦少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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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20:57: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洪伟律师还是很好的,这篇帖子没有另开个主题。向洪伟同志学习!
我允许你走进我的世界,但决不允许你在我的世界里走来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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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7:41: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律师辩护  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与国际接轨有重大意义,律师辩护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诸多的诉讼权利为自己辩护,但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
  被告人自主刑事辩护权受很多客观因素的限制:
  1、 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甚少,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能独立行使。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心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 庭审制度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完成的诉讼任务。
  非律师辩护人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不利因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的行使辩护权:
  1、 阅卷权受到一定限制
  2、 一般基于其亲友或监护人的身份而参与诉讼,在刑事辩护权是容易感情用事或不敢大胆刑事辩护权。
  3、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非律师辩护人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律师辩护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1、 律师有着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养
  2、 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
  3、 律师辩护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4、 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约束
  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其重要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且不可替代的。
[编辑本段]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编辑本段]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编辑本段]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关键的问题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协调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功能,从而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希望能唤起人们对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辩护规则的高度审视。立法上,我们寄希望于诉讼活动中能给予控、辩双方相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辩护规则上,我们寄希望于构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一改通过限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维护控方优势地位的现象,以便控、辩双方都能以逻辑而不是以偏见来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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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20:50: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杭州
希望洪律师常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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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保安苦学10年通过司法考试 高出司考合格线45分
2009-03-13 15:36:0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405分!昨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南苑市场做保安的赵红柏,在中国普法网上查询到考试成绩时,都不敢相信。他不仅通过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还比全国合格分数线高出45分。

  42岁的赵红柏是云梦人,他感叹,自己学了10年,考了5次,终于圆梦。赵红柏介绍,1982年,他高考落榜后,先后到哈尔滨、深圳、武汉打工。

  1997年9月,他的堂弟在武汉一家食品厂打工,绞肉机将其手臂卷入机器内,受伤后却无人管,这件事让他萌生了学法律、当律师的念头。“1998年,报考律师资格需要专科文凭,我花了3年时间才考到专科文凭。”赵红柏说,打工闲暇,别人打牌聊天,他却抱着书看。2002年3月,他参加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当时的分数线是240分,他考了180多分。

  命运总爱与人开玩笑。当赵红柏准备再次报考时,司法考试却规定只有本科文凭才能报考,他只得又用了3年时间,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本科文凭。“2005年9月,我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和分数线相差103分;2006年,相差78分;去年,相差16分;今年考完后,我估计还会差几分,没想到竟高出45分。”赵红柏兴奋地说。

  赵红柏的妻子在一家餐馆打工,每月收入800元,赵红柏每月的工资是1200元,两人省吃俭用,还要供儿子读中专。

  10年来,赵红柏每天学习三四个小时,晚上12点钟以后才睡觉。他做了两年保安,每天要到南苑市场巡逻,遇到有人闹矛盾,他就用自己学的法律知识调解。

  赵红柏告诉记者,目前他还会做保安,等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后,他将对人生进行新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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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0:28: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问:村里的老刘收了我家1万多元彩礼,答应将他家的二姑娘嫁给我儿子。可二姑娘死活不同意,我儿子也不想强求。我没办法,只好要求老刘退还彩礼。可老刘说这笔钱用来盖房子了,没钱推。我想去法院告,有人说这事应由我儿子当原告,老刘的二姑娘当被告。可我儿子怕丢人,不同意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当原告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规定,你家有权要求老刘家退还彩礼。
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的往来。比如彩礼的给付人既可以是男方本人给付,也可以是男方亲属给付。同样道理,收彩礼一方既可以是女方本人,也可以是其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各种嫁妆、物品的不多。给付彩礼往往用的是家庭共同财产,甚至是全家举债所为。所以,鉴于刘家已收了彩礼但婚事告吹,刘家有责任退还彩礼。你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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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08:39: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丈夫外遇为离婚打下15万欠条 离婚后不认账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一男子在离婚前与妻子达成协议给妻子写下巨额欠条,离婚后又以该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为由拒不认账。近日,山东省邹平县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15万元。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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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4:50: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19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死亡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3882元。

  据了解,2009年2月25日中午,王某在自己家摆酒宴为竺某庆祝生日,竺某叫上李某(女)和其他七个朋友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聚餐。聚餐过程中,李某与九被告逐一干杯,连喝10杯黄酒,每杯约3至5两,坐在李某身边的戴某为其斟酒。

  喝完这些酒后,李某便倒在餐桌边的床上。众被告见其脸色不对,将其扶起,采用拍背、掐人中、抠嘴巴等方式试图将其唤醒,均无效。见李某脸色发青,嘴唇发紫,众被告拨打110报警。110接报后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但李某终因饮酒过多,无法顺利呕吐,窒息身亡。3月26日,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席9人共同赔偿1025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九被告与李某共饮过程中,应予以相互关照。由于众被告未劝阻李某的过量饮酒行为,还与之共饮,导致李某因饮酒过量窒息死亡的产生,对此众被告均应负一定的责任。特别是被告竺某、王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承办者,更负有保障宾客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在众被告中应负相对较大的责任;被告戴某不仅未劝阻李雪梅过量饮酒,反而为其积极添酒,也应在众被告中负相对较大的责任。

  今天,该法院一审判决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3882元,其中,酒宴组织者竺某、承办者王某、和积极添酒人戴某各负担12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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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15:44: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5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首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陈女士接到该市香洲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5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该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陈女士在其5月13日提交的申请书中说,她与丈夫相识一年便走入婚姻,在刚结婚时丈夫就有不良习惯和暴力倾向,丈夫婚后家庭暴力倾向更严重,经常无故殴打她。她在生育后不久还在坐月子期间,就曾被丈夫暴打,每次都将她打昏或打伤。去年中秋节,她被打至入院治疗。今年5月10日,又因一件小事,丈夫朝其腹部猛踢一脚,她当时就打了110报警。

  据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郭泾亮透露,陈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一直想离婚,但因在财产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多次发生纠纷,陈女士因此屡遭殴打。这导致了陈女士很害怕和丈夫谈离婚,因为只要不顺其夫之意就会被打。

  记者注意到,由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出的这份裁定书,除了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暴力之外,裁定还明确要求,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这是珠海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首例案件,香洲区法院为了加强对涉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类案件的指导工作,还专门成立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导小组。期间,陈女士的丈夫还提出了听证的请求。

  据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郑小明介绍,我国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现在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是一种理念上的有益的巨大转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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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因为一名律师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暴晒。(7月12日《重庆晚报》)


  事情的经过很叫人惊讶。7月10日,一何姓律师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澄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独负责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因为笔录遗漏了何律师的辩论观点,何律师要求追加,遭到拒绝,于是把自己签在第一页上的名字划掉,并在第二页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法官洪猛看后,恼羞成怒,命令法警将何律师带到法院篮球架上铐起来,在太阳底下暴晒了40分钟左右。


  律师有没有权利在庭审笔录上签写自己的意见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以此看来,何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官洪猛则涉嫌“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媒体的聚焦之下,洪猛受到法律的惩处,将是必然的事情。
  然而,这不是事情的焦点。人们关注的是,作为法庭庭长的洪猛,何以会在何律师反复申辩、陈说利害之后,依然滥用职权,知法犯法?而且,报道称,时至现在,洪猛仍没有歉意。是否真如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所言:“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才有如此荒唐的行为?


  洪家敬副院长的说法,有为洪猛开脱的嫌疑。我们不排除洪猛“性子急,压力大”,但是,这绝不是执法犯法的理由。一个法官,如果一“性子急,压力大”就给无辜公民披枷带锁,这样的人,存在着极大的心理缺陷,拥有权力,只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是不适合执法的。假使只是因为“性子急,压力大”就可以滥用职权,执法犯法,那么,随意执法将泛滥,整个法治基础将坍塌,我们的社会能有宁日?


  每一个法官,都应该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意识放在第一位,使之成为条件反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去违背这一“天条”。“性子急”也罢,“压力大”也罢,都不是撼动这种意识的理由。只有具备了这种条件反射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


  何律师被铐暴晒的案例,虽然不多见,但是,从被铐本身到副院长的说辞,都充分显示,我们的执法队伍,还远远没有达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法律蒙受羞辱,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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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7月16日电(记者王研)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与律师发生争执后,将律师铐了起来,此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据云南省高院15日傍晚通报,铐押律师的法官被撤销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

    7月11日,在得知玉溪市澄江人民法院发生“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事件后,云南高院立即责成玉溪市中院成立调查组,于当天赶赴澄江县法院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玉溪中院调查组调查核实:7月10日上午,澄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洪猛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何律师认为庭审笔录遗漏了自己的辩论观点,要求补正未获准许而拒绝签字,并在庭审笔录的第二页上写下“笔录记录不全面,要求补正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字样。审判员洪猛要求何律师对此行为进行检讨。何律师拒绝检讨,洪猛于是指令法警用手铐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球场的篮球架上。直到澄江法院一位副院长得知情况后才让法警解除何律师手铐。玉溪市中院调查组认为,洪猛的行为是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而且违反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7月14日上午,澄江县法院已提请澄江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洪猛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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