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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7-26 23: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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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信阳
“死人头上有鳔胶”不是满足不合理诉求的理由
那天的事情我也知道,当时我正从信阳回来,路过交警大队门前时,路被棺材和拉的白布横幅堵塞,交警大队的大门也被堵住了。当时是上午9点多,天气正热,大家都热的受不了。我和同车的人员下去看,才知道是因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来通过了解知情人才知道,交通肇事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肇事车辆已被扣押,死者家属只需要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就行了,但是为什么还要采取把死者的尸体拉到路上,堵塞交通 、漫天要价呢?
俗话说:“死人头上有鳔胶”,现在个别群众认为,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人一死就占全理,怎么闹都是对的, 因此可以堵塞交通、围堵机关,从而达到漫天要价的目的。但是像这样胡闹不仅败坏了淮滨形象、让社会各界 所不齿,更是为国法所不容。
目前,淮滨正在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滨城市民的文明素质在不断提高,塑造了淮滨的良好形象。像这样抬棺堵路的行为只是发生在个别人身上,却严重的败坏了淮滨的信誉、影响了滨城人的形象。过往司机,一传十、十 传百,对淮滨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法律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样也尊重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我 们相信,作为肇事司机也愿看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悲剧既然发生,双方当事人都应理性、平和的心态来看 待和处理,而不应“死人头上有鳔胶”,利益熏心,漫天要价,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这样必将遭 到社会各界的唾弃。将心比心,如果死者家属是肇事司机的家属,又该作何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上述死者家属陈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之规定,被淮滨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死者家属以抬棺堵塞交通、围堵机关的方法相威胁,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可以理直气壮的索赔,但不能信口开河、漫天要价,更不能采取过违反法律 法规的过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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