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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公安局妥善处置一起停尸闹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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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26 23:0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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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滨县公安局妥善处置一起停尸闹丧事件
   
        2009年7月24日上午,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周密部署,组织得力,成功 处置一起因交通事故停尸闹丧事件,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维护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办公秩序,得到了县委、县 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9年7月21日凌晨1时,淮滨县张庄乡任店村村民陈伟(男,42岁)驾驶一辆手扶拖拉机行驶在淮商路时,与 一辆车牌为豫S68537的车辆相撞,陈伟被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淮滨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积极出警,通过摸排线索,迅速将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张旗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并对肇事车辆进 行扣押。7月24日上午10时,死者陈伟的亲属以索要丧葬费为由,纠集四五十人将陈伟尸体抬到交警大队门前道 路旁,阻断省级公路淮滨西城段正常交通长达一小时。事件发生后,该局全力以赴予以妥善处置。一是疏散围 观群众,控制现场秩序,确保交通畅通;二是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 作。但陈的家人不听解释,继续无理取闹,拒不将尸体拉回,严重堵塞了道路交通和扰乱了交警大队的单位秩 序,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淮滨县公安局成立了强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陈伟的尸体进 行强制处置。7月24日上午,该局果断决定迅速采取行动,根据方案要求,调集100余名警力迅速集结,分为道 路交通管制、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宣传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公安局主要领导亲临一线,现场指挥。由于措 施得力,部署周密,在短短十几分钟内就将现场处置完毕,并将违法行为人陈某等四人强行带离现场,陈伟的 尸体拉至火葬场火化。陈某等四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之规 定,该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依法对以上四人行政拘留10日。至此,这起停尸闹丧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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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07: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回 楼主(路人丙) 的帖子

不合理的要求不仅得不到满足,而且也是对死者的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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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07: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凡事应合情合理、依法解决,此类事件的发生是当今社会的悲哀。
自古逢秋倍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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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10: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青浦区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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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15: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洛阳

无语.....................
春风轻轻地吹来,春雨丝丝缕缕....... http://hanxue280015166.blog.163.com/edit/ (我的博客,愿与朋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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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19: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朝阳
肇事逃逸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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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25: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杭州
这种事情似乎淮滨经常发生,下面是7月2号发生另一起类似事件



淮滨警方:成功调处一起停尸闹丧事件


    淮滨县公安局在开展“让人民满意”活动中,始终坚持把社会稳定工作作为大事来抓, 近日,县公安机关经过8天的努力工作,成功调处一起停尸闹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9年6月20日,淮滨县张里乡张里村村民丁友谊骑摩托车带着村民海头在办事的路上人车摔倒,海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海头的亲属十余人将尸体停在马路中央,要求丁友谊赔偿。双方对赔偿事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亲戚要将尸体抬到丁友谊家中,并声称要上访。了解情况后,淮滨县公安局张里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一方面及时向公安局领导汇报,一方面积极对死者亲属做好劝解、平息工作。

    经过民警们8天时间的不懈努力和苦口婆心的对死者亲属劝解安抚疏导,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了一起社会不安定因素。


本文转自 淮滨网|http://huaibin88.cn/  原文网址:http://huaibin88.cn/bencandy.php?fid-2-id-2218-pag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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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50: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金华
怎么都是张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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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50: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金华
张庄人意识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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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3:53: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死人头上有鳔胶”不是满足不合理诉求的理由

那天的事情我也知道,当时我正从信阳回来,路过交警大队门前时,路被棺材和拉的白布横幅堵塞,交警大队的大门也被堵住了。当时是上午9点多,天气正热,大家都热的受不了。我和同车的人员下去看,才知道是因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来通过了解知情人才知道,交通肇事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肇事车辆已被扣押,死者家属只需要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就行了,但是为什么还要采取把死者的尸体拉到路上,堵塞交通 、漫天要价呢?
    俗话说:“死人头上有鳔胶”,现在个别群众认为,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人一死就占全理,怎么闹都是对的, 因此可以堵塞交通、围堵机关,从而达到漫天要价的目的。但是像这样胡闹不仅败坏了淮滨形象、让社会各界 所不齿,更是为国法所不容。
    目前,淮滨正在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滨城市民的文明素质在不断提高,塑造了淮滨的良好形象。像这样抬棺堵路的行为只是发生在个别人身上,却严重的败坏了淮滨的信誉、影响了滨城人的形象。过往司机,一传十、十 传百,对淮滨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法律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样也尊重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我 们相信,作为肇事司机也愿看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悲剧既然发生,双方当事人都应理性、平和的心态来看 待和处理,而不应“死人头上有鳔胶”,利益熏心,漫天要价,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这样必将遭 到社会各界的唾弃。将心比心,如果死者家属是肇事司机的家属,又该作何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上述死者家属陈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之规定,被淮滨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死者家属以抬棺堵塞交通、围堵机关的方法相威胁,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可以理直气壮的索赔,但不能信口开河、漫天要价,更不能采取过违反法律 法规的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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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1:14: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温州
中年人是一个家庭的支柱,突然的倒下,也是对一个家庭的沉重打击。如果有良好的社保及补偿,也算是对一个家庭的莫大安慰。如今社会,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所以才有楼主所说的那一幕幕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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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0:13: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不合理的索赔是一种不良之风,公安“聚众”执行公务妥否?对弱者进行强制打击是淮滨执法机关现行的一种工作方法,从帮助开发商强制拆迁居民房屋中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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