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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药家鑫已在西安被执行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院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复核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法经复核认为,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据6月7日新华社电) 最高法死刑复核时颇为罕见地使用“极其卑劣”的词语来表达观点,的确已足见药家鑫案所产生的影响力何其深远。药家鑫夺命张妙,杀人偿命,而今赴上断头台的结局可谓早就注定,这也是彰显法律的本义与正义。因为,药家鑫的主观恶性极大,社会负面影响极坏。从根子上说,这种人伦道德的底线的弃守,动摇与疑惑,就是国人的基本操守的放弃。药家金的提刀走向伤者的行为,已经清晰地表明,药家鑫的主观恶性完全脱离人性之善,直奔兽性之丑。 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挑明,也不管药家鑫案如何极端化,我们都得清醒的意识到,药家鑫案还真非个案,它是一个现实的缩影。前不久媒体曝光,重庆忠县又出了一个“药家鑫”, 货车司机田厚波撞伤了女乞丐后逃逸,事发回家后1小时里,他驾车返回现场,残忍地用左后车轮将女乞丐轧死。撞伤不如撞死,这样的镜头在我们社会还在惊人出现,仍在刺痛着我们的神经。所以,我们对“撞伤不如杀死”的案例的考问不能止于药家鑫之死。我们在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一片质疑声中,我们似乎更应觉醒,是制度缺陷诱使人变成魔鬼?还是社会极端私利化、敬畏生命意识的荒凉化?诸如这些法律与道德的课,我们快速补上。 当然,任何法律的修订与执行需要高额的社会成本,甚至还牵涉到社会的相关利益的重新布局与平衡,但我们若今天不付出这种成本,明天就将会为此而支付更加高昂的社会成本;对公民敬畏生命的教育,近年来似乎依然还停留在出文件、喊口号的浅表层,一直缺失一种细化的、长期的保障机制。相反,由于颇长一段时间以来的“撞伤不如撞死”频频出现,这样的逆向积累,必然酿制药家鑫案的极端残忍性与冷血性。所以,我们妨将“药家鑫之死”作为学校及社会心智培养和道德教育的标,用药家鑫之死去全面激活举国生命教育的沉睡机制。 可以说,当前,我们越早填补相关车祸保险、赔偿等法制之缺,越会掌握社会管理的主动,让那些并非故意撞伤人的肇事者能摆脱不该有的赔偿恐惧;我们越早启动举国敬重生命、道德感化的社会化教育越好,而且宜不断深入,顺应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这样才能让人具有人性,抛弃“狼性”。所以,应让这种可怕的“狼性意识”与药家鑫一同上断头台。如果反思机制止步于药家鑫之死,那么,恐会会又一个“药家鑫”在月黑风高的夜晚,面目狰狞地下车,捉刀刺向原本能从鬼门关拽扯回来的无辜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