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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8月9号购买滨城国际住房一套,合同约定2015年4月30交付使用,但是到现在滨城国际也没达到交房标准(至今没有三书一证一表),被逼无奈又不想上访给政府添麻烦只能在2017年5月起诉到淮滨法院,以求得到公正判决。却没想淮滨法院仅凭一份开发商单方制作的电话记录即置经河南淮滨县房管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于不顾,错误认定开发商已于2016年4月1日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这一认定显属歪曲事实,错误认定,有意偏袒,规避开发商责任。
淮滨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房屋完全不能达到入住的条件,本人举全家之力贷款买房,只渴望能安居乐业,未想连房屋的基本居住功能都无法保障,这样侵害百姓权益的判决何来公平正义;按此判决,入住开发商开发的未达交付条件的小区后出现了人死人伤等安全事故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按淮滨法院判决的逻辑来扩大解释该判决,是不是开发商只要电话通知了买房人,就能视为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呢,按此进一步说开发商连房屋主体都没建好就电话通知买房人交付房屋,是不是也可以认定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呢?如此逻辑的判决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庄严损害何其之大,对社会稳定、百姓安居的伤害何其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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