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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航运业注意:台湾海峡“豫信货12326”轮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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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00:09: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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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1 年 12 月 11 日 0800 时许,河南省信阳市个体吕*所有的内河散货船“豫信货 12326”轮由江苏南通空载出港,从台湾海峡过驳海砂后驶往浙江舟山途中,在台湾海峡中部海域发生自沉事故(沉船概位:24°29′.1N、119°21′.9E,围头角以东约43 海里),船上 4 名船员落水后获救,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泉州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开展了调查取证。经全面调查和深入分析,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属单方责任事故,“豫信货12326”轮负全部责任,船舶所有人吕*、船员吕**为事故主要责任人,船舶经营人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一、事故简况

2021 年 12 月 11 日 0800 时许,河南省信阳市个体吕*所有的内河散货船“豫信货 12326”轮(以下简称“豫”轮)由江苏南通空载出港,从台湾海峡过驳海砂后驶往浙江舟山途中,在台湾海峡中部海域发生自沉事故(沉船概位:24°29′.1N、119°21′.9E,围头角以东约 43 海里),船上4 名船员落水后获救,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VTS:

VESSEL TRAFFIC SERVICES 船舶交通服务
VHF:VERY HIGH FREQUENCY 甚高频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
MMSI: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Y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泉州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通报海警机构提前介入调查。调查组先后赴厦门、信阳等地对事故船舶船员、所有人、经营人等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船舶图纸、检验、营运等档案材料;海警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涉砂线索进行了调查。调查共获取询问笔录 11 份、船舶证书图纸资料17 份、船舶经营人资料 25 份、船籍港主管部门材料13 份、船员证书资料4份、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7 份、船舶监管材料4 份。





(二)船舶概况
1.船舶登记、检验发证情况该轮持有河南省信阳市地方海事局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河南省船舶检验处信阳船检所签发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相关船舶登记、检验证书均在有效期。

该轮最近一次检验日期 2021 年5 月27 日,根据河南省船舶检验处信阳船检所《关于豫信货12326 船2021 年度检验情况说明》,由于疫情影响,检验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海船检函〔2021〕53号)要求,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视频检验时船舶停泊在江苏南通港。

2.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
该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为2021 年8 月16 日在上海港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缺陷13 项,其中滞留缺陷5项。滞留后,该轮在未进行安检复查的情况擅自离开上海港。

3.设备工作情况
(1)导助航设备
该轮《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船舶配备了AIS、磁罗经、导航雷达、GPS 和回声测深仪等航行设备。根据船舶所有人、船员陈述,船上除了安装检验证书中的航行设备外,自行加装了 1 台集成AIS 和电子海图的卫星导航仪,1 台天通卫星电话。AIS 和卫星导航仪中输入的船名为“豫信货12326”(MMSI 码 413826333),卫星电话号码:134****3316。该轮 AIS 设备长期未保持正常开启,MMSI 码为“413826333”的 AIS 信号最近一次曾于 2022 年2 月12 日2334 时在安徽铜陵显示,但相关信息异常(显示航速57 节)

(2)货舱情况
根据该轮《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货舱数量3 个,均无配备货舱盖。
根据船员陈述,3 个货舱之间的隔舱壁上靠近货舱底部各有一处 2×2 米左右的开口,因此货舱之间是相连通的。根据河南省
船舶检验处信阳船检所提供的该轮《检验情况说明》,货舱间隔舱壁无水密要求,隔舱壁上的开口在船舶建造完工时已存在,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要求。

(3)船舶水密舱壁情况
根据《检验情况说明》,2021 年5 月27 日进行年度检验时船舶水密舱壁(艏部水密舱、机舱前舱壁)完好。根据船员陈述,本次过驳装砂前未发现船舶货舱、机舱、艏尖舱、艉尖舱等舱室出现进水情况。

4.航次情况
根据船员、船舶所有人陈述,该轮2021 年12 月1日空载从江苏南通开航,按照货主通知开往福州闽江口,计划过驳石子运往浙江舟山;12 月 3 日航行到福建宁德浮鹰岛附近海域锚泊。12 月 8 日,接货主通知船舶原计划在闽江口过驳石子取消,改为到台湾海峡过驳装砂,仍运往舟山。12 月8 日夜间,该轮从浮鹰岛开航;12 月 9 日 1800 时许,到达台海海峡中部海域的过驳点(概位:23°02'N、119°12'E);12 月10 日0100时许,完成过驳后开航北上。

5.货主及过驳砂船情况
根据船舶所有人陈述,货主是1 名陈姓男子,福建口音,手机号码:175****0517,微信名:a*酒,微信号:mjs7****86。根据船员陈述,过驳砂船船艏安装有输送带,船体未刷涂船名,无 AIS 信号,“豫”轮与过驳砂船通过VHF65 频道联系,VHF 中称呼过驳砂船“7 号船”、本船“123 船”。由于当事船员、船舶所有人提供的过驳砂船信息较少,海警、海事机构尚未查获该砂船。

6.载货情况
根据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陈述,该轮本航次过驳装载货物为海砂,过驳后船舶未进行平舱。
船员陈述,该轮本次过驳海砂从砂船靠上本船到离开总计4-5 小时,过驳时间 1-2 小时,货量2000-3000 吨;对于每个货舱装载情况,3 名船员的陈述又均不一致。综合分析船员陈述的过驳时间、货量、每个货舱装载情况,以及船舶参考载货量等,调查组认为 3 名船员未如实陈述本次过驳货量。由于该轮已经沉没,船舶所有人未进行水下探摸和沉船打捞,船员未如实陈述过驳情况,未查获过驳砂船等,调查组无法准确核实船舶本航次所载货量。

(三)人员情况

该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最低安全配员为:一类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三管轮各1 名,普通船员1名。本航次实际配备一类二管轮 1 名、普通船员3 名(船员证书情况见附件 2),船员配备不满足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吕**,男,河南信阳人,与船舶所有人吕*系兄弟关系,持有内河一类二管轮,2021 年 10 月在南通上船,是船上负责人,
并在本航次充当船舶驾驶人员。赵*喜,男,湖北荆州人,持有内河普通船员证书,2021年11 月下旬在南通上船,日常从事水手工作,本航次航行期间参加驾驶台值班瞭望。
赵*刚,男,湖北监利人,持有内河普通船员证书,2021年11 月 27 日在南通上船,日常从事水手工作,本航次航行期间参加驾驶台值班瞭望。
冷*群,女,河南信阳人,持有内河普通船员证书,2021年11 月 27 日在南通上船,从事厨工工作。根据当事船员陈述,该轮航行期间由吕**负责驾驶,吕**、赵*喜、赵*刚 3 人轮流在驾驶台值班,每个班4 小时;吕**下班后在驾驶台内的住舱休息,赵*喜、赵*刚值班期间主要进行瞭望,需要操船时叫吕**上驾驶台操作。

(四)环境因素
1.气象海况
事发位置位于福建省海洋预报台2 号标以东约4海里处,根据福建省海洋预报台网站 2 号标数据:2021 年12月11日0700-0800 时,风力 7 级、风向东北、浪高4-5 米。根据船员陈述:事发时东北风,浪高4-5 米。2.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台湾海峡中部的中间海域(泉州围头角与台中市连线中段,距离围头角正东约43 海里),该海域开阔,海
图中未标注存在礁石等危险物,海图水深68-69 米。



(五)管理因素
“豫”轮登记船舶所有人为吕*(河南省信阳市个体),2021年 8 月 25 日,该轮进行了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人: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债权数额人民币880万元。

该轮船舶经营人为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XXX,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9 月,共经营管理内河干、散货船56艘,持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该公司未建立和运行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公司证书见附件3)。“豫”轮持有信阳市航务管理局的签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至2020 年 1 月 26 日,事发时该《船舶营业运输证》已失效。据该公司法人李*俊陈述,他因为身体不好,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全权委托副经理任*奎负责,他也没有从公司领工资、分红;据公司副经理任*奎陈述:“公司现在56 艘船,56 艘实际船舶所有人都不是公司,都是挂靠在我们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没有参与”。

据吕*和任*奎的陈述,“豫”轮挂靠在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实际经营、船员调派、维护保养等均由吕*负责。任*奎称:“我公司没有进行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下发管理方面的文件或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时,我通知船东提醒安全事项,2020 年12 月我在南通上船检查过,公司对船舶的管理主要是安全提醒,上船检查安全情况,船舶的船员配备、航行作业、维护保养等是船东在管,公司也管不动。”“我们是不定期通过船讯网查询船位,没有让船东定期报告船舶动态”。

“豫”轮作为内河运输船舶,近年来多次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活动。2020 年交通运输部安委办3 次通报该轮非法从事海上运输问题;2021 年 3 月 15 日,河南省信阳市地方海事局和信阳市航务管理局曾联合对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约谈。2021 年,崇明海事局先后2 次对该轮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未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轮在调查期间逃逸,崇明海事局分别于2 月20 日、12月6日发出“豫”轮协查,并于 2 月 24 日将该轮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六)沉船情况
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委托南京明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沉船海域进行扫测,形成了《“豫信货12326”船沉没位置多波束扫测技术报告》,沉船有关情况如下:沉船船体中心坐标:24°29′.066N、119°21′.912E,整个船体坐在海床上,船首东南方向,船尾西北方向,沉船位置最浅点(船尾最高处)水深约-53 米(理论基准面)。据船员陈述,沉船时船上油舱存有0 号柴油约10吨,润滑油 6 桶(170 升/桶)未拆封。



四、重要事故要素
(一)事故时间
12 月 7 日 0744 时,“豫”轮船员最后一次通过卫星电话向吕*报告险情,0816 时,吕*回拨船上卫星电话已无法接通。据船员陈述,在和船舶所有人打电话后十几分钟时间船舶沉没。推定该轮沉没时间在 2021 年 12 月7 日0754 至0816 时之间。
(二)事故地点
12 月 11 日 1032 时,“CEDANA”轮发现“豫”轮4名落水船员的概位:24°29′.48N、119°22′.42E。根据吕**陈述,当日 0744 时,使用卫星电话向吕*求救时,看到驾驶台 GPS 设备上显示的本船船位:24°29′N、119°22′E,并将船位告诉了吕*。该船位与南京明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多波束扫测测定的沉船船体中心坐标(24°29′.066N、119°21′.912E)基本接近。因此推定沉船位置:24°29′.1N、119°21′.9E。
(三)“豫”轮航行轨迹
该轮 AIS 设备在本航次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当事船员未能提供相关船舶航行的有效信息,调查组经排查福建沿岸VTS记录,无法查明该轮航行的雷达回波轨迹记录。

五、事故经过
以下事故经过主要基于相关当事人员的陈述分析归纳得出:

2021 年 12 月 1 日 0900 时许,“豫”轮空载由江苏南通港开航,根据吕*指令前往福州闽江口水域。开航时未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船舶出港信息。

12 月 2 日凌晨,该轮经吴淞北槽水道驶出长江口。该轮从南通至吴淞口的航行过程中,均未向沿途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12 月 3 日夜间,该轮航行到福建宁德浮鹰岛附近海域锚泊。12 月 8 日夜,该轮接到吕*指令,起锚前往台湾海峡指定位置(概位:23°02'N、119°12'E)过驳装载海砂。12 月 9 日 1800 时许,该轮到达台湾海峡指定位置(概位:23°02'N、119°12'E)抛锚,吕**通过VHF65 频道呼叫“7号船,我是 123,你船开过来”。约半小时后一艘不明砂船靠到船边开始过驳,2300 时许砂船完成过驳装砂解缆离开。“豫”轮船员未对货舱内海砂进行平舱作业。

12 月 10 日 0100 时许,“豫”轮起锚开航,计划驶往浙江舟山卸砂,船舶顶风浪航行,航速约3.5 节。0800 时许,赵*喜发现 1 号货舱内出现积水,即开启潜水泵对货舱进行排水,1200 时许看到积水减少后停泵;1500时许再次发现 1 号货舱内积水增加,又重新启动该潜水泵排水。12 月 11 日凌晨,该轮船艏开始上浪。0400 时许,赵*喜在驾驶台通过工作灯照射发现2号货舱也有积水,和赵*刚一起到主甲板检查发现3 个货舱内都有积水。赵*刚目视感觉 1 号舱有半舱是水,水在舱内晃动很厉害,2、3号货舱内的砂堆露出水面约 30-40 厘米。船上人员继续对货舱进行排水,但未见效果。

0500 时许,船舶甲板上浪加剧,海浪直接打进货舱口,船舶呈艏倾状态,航速 1 节左右。到天亮时,船员发现2、3号货舱内的水淹没了砂堆。

0600 时许,吕**决定向左转向掉头,试图减轻船舶上浪,但转向后船舶仍处于艏倾状态且继续加剧,船艏仍然上浪。0730 时许,船员发现海水漫过主甲板,涌进货舱,船头开始沉入海中。

0744 时,吕**通过卫星电话向吕*求救后,将两台主机停车,4 名船员穿上救生衣到船艉甲板。吕*接警后拨打“12395”求救。约过十几分钟后,船头向下插入海中,船舶沉没,4名船员落水。

六、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2021 年 12 月 11 日 0807 时,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转发的“豫”轮遇险信息。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调派“海巡0806”轮赶赴现场搜寻,协调东海救助局调派直升机赶往事发水域搜寻,同时协调附近过往航行船舶“CEDANA”轮、“ASIAN LILAC”轮、“HONGBAO6”轮赶往事发水域搜寻。

1032 时,“CEDANA”轮发现落水4 名人员,概位(24°29'48N、119°21'42E)。

1100 时许,东海救助局直升机抵达事发水域成功救起4名遇险船员。

七、事故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豫信货 12326”轮沉没,未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豫”轮作为内河船舶,超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且船员不适任,参与海上违法采运砂活动,在海上过驳装载含水海砂积载不当,在返航过程中受大风浪气象海况影响,货舱上浪进水是导致本起船舶自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超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该轮结构强度、稳性、干舷高度、货舱水密等方面仅符合内河船检规范要求,货舱之间相互连通且未配备舱盖,不满足海船检验规范,不具备海上航行安全条件。

2.货舱上浪进水。该轮货舱为开敞式,在大风浪中航行时船艏甲板和货舱上浪,海水不断进入货舱,加剧船舶艏倾,直至船舶失去储备浮力最终沉没。

3.过驳海砂积载不当。该轮在海上过驳装载海砂后未进行平舱作业,货舱内海砂装载不均匀,呈尖状堆放且含水量大。货舱内海水未充分排出,易形成自由液面,而海砂装载不均未平舱也易发生货物移位,这些因素均对船舶稳性造成影响。4.船员不具备驾驶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能力。该轮未配备适任船舶驾驶人员,负责驾驶船舶的吕**所持有的是内河一类二管轮证书,不符合船舶驾驶的资质要求,其他3 名船员仅持有内河普通船员证书。该轮所配备的船员均不具备驾驶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能力。

(二)间接原因
1.船舶所有人违法经营管理船舶。该轮船舶所有人吕*为追求航运效益,忽视船舶安全管理,违法经营船舶,2019至2021年多次违法指令船舶超内河航区海上航行、参与海上违法采运海砂活动,违法指令船员未按规定保持本船AIS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船舶经营人未履行经营管理和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挂靠”形式变相转让船舶经营资质,实际未履行经营管理和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企业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九、责任认定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豫”轮本航次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豫”轮本航次由吕**驾驶航行,其所任职务超越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职务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豫”轮本航次船员配备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4.“豫”轮船舶所有人吕*作为个体违法经营船舶运输,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5.“豫”轮船舶所有人吕*指令不具备海上安全航行条件的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6.“豫”轮船舶所有人吕*指令船舶参与海上非法采运海砂活动,涉嫌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海域管理等相关法律。
7.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对“豫”轮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监控管理责任,违反《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8.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挂靠”的形式,将公司所承担的船舶经营管理责任转移到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个体,涉嫌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责任认定
本起船舶自沉事故是海上交通责任事故,“豫”轮负全部责任,船舶所有人吕*、船员吕**为事故主要责任人。船舶经营人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十、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豫”轮本航次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
2.“豫信货 12326”轮本航次自江苏南通开航,经吴淞北槽水道驶出长江口,未向沿途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动态报告,违反《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 年)》第十一条,违反《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第 1、3 项的规定。3.“豫”轮本航次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4.“豫”轮在《船舶营业运输证》失效后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涉嫌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5.“豫”轮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港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查出 5 项滞留缺陷,在未通过安检复查的情况擅自离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

(一)安全管理建议
1.建议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严格落实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认真排查整改本公司“挂而不管”“挂而管不了”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船舶守法经营、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有效监控,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坚决杜绝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的现象。

2.建议信阳市航务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河航运公司的源头管理,从营运许可、公司(船舶)营运资质条件监督等环节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航运公司变相转让经营资质、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违法行为。

3.建议信阳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内河船舶船籍港管理,严把内河船舶登记关,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建议

1.建议泉州海事局将“豫”轮涉嫌参与违法采运海砂、吕**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犯罪线索移交海警机构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建议泉州海事局对“豫”轮及其所属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建议信阳市航务管理局对“豫”轮涉嫌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淮滨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等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对该公司所管理船舶的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核查。

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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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00:15: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功救助全体船员






2021年12月11日0807时,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警:“豫信货XX”轮经台湾海峡北上时,在距离深沪湾外约40海里处遇险,船体正在沉没,船上4人,请求海事紧急救助!”
接报后,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黄景春,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泉州海事局局长李志强,副局长黄尚智第一时间到一线指挥现场搜寻,立即调派“海巡0806”轮赶往现场组织搜救,通报过往船舶“CEDANA”轮、“ASIAN LILAC”轮、“HONG BAO 6”等轮前往事发水域搜寻,同时协调东海救助局、渔政、海警等救助力量参与搜救。随后播发事发海域航行警告,提醒过往船舶注意保持瞭望、协助搜寻。

经过海事、东海救助局、过往船舶的多方救助,上午10点32分,“CEDANA”轮在事发水域附近发现4名落水船员并开展紧急救助行动。上午11时许,落水人员成功转移至东海救助直升机并安全上岸,至此4名遇险人员全部成功获救。

“豫信货12326”为北上过路船,船长120米,载重吨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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