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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 你应该知道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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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16:4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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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要求退、换、修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费用。


遇到欺诈行为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消费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消费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多途径维权

新《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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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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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1 18:18: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离别与重逢,是人生不停上演的戏,习惯了,也就不再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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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18:33: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绵羊与猪_ 发表于 2016-11-11 18:18
事实做不到

有法可依不会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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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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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11 18:47: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不买不卖,与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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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18:50: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淮河左岸 发表于 2016-11-11 18:47
不买不卖,与俺无关

有益学之 无益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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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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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0:08: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生命警戒线 发表于 2016-11-11 18:50
有益学之 无益弃之

当然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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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20:09: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
淮河左岸 发表于 2016-11-11 20:08
当然有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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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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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2:00: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我就我不需要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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