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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帖造谣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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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0:0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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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不明知而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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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1:01: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使人疲惫的不是远处的高山.而是鞋里的一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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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1:21: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依法治民时代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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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1:36: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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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1:45: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
不能乱发帖了,搞不好就完蛋了,而且还得罪人,说不定就被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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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1:50: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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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1:52: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让那些诽谤他人的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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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3:23: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早不是斗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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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05:33: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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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08:28: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驻马店
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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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08:32: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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