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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少年时代,98年的印尼危机深深刺痛了我还没有发育的二八,可是第二年的科索沃的相关新闻一直告诉我,主权是绝对的,*河蟹*是不可能超越主权的。少年的我百思不得其解,明明那么错误的事情,作为天朝上国的我们为何不能干预呢。母亲一系在太平军北伐期间从山东流落扬州,父亲一系在同治回乱期间逃难到泰州,没有近代中国的人道悲剧,大约我这个人也是不会存在了的。大学又在南京,短短百年两度建都,两度被屠,我个人是极端讨厌死刑也是极端不愿见到人的生命的失去的。所以稀里糊涂,半辈子都在书堆里寻找着寻找避免悲剧发生的办法。也就是大家所谓的,拿着卖白菜的收入,操着啥啥啥的心吧。
利比亚的事情告一段落了,因为有着安理会的决议,所以基本上这次对利比亚的空袭全世界除了中国也就朝鲜委内瑞拉觉得不合适了,不过我们国家老和这写个孤儿混在一起,实在没有什么意思的。刚好本科毕业论文和第三次初恋的暗恋对象关于这问题写的是争锋相对的文章,结果她中南海式的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老子在网吧通宵一天写成的神作居然只有起点分80。时间过了这么久,我在坚持*河蟹*高于主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一直打算把*河蟹*主权,人道主义干涉,正义战争论以及最近出现的保护责任的文章整理成篇,等将来中了彩票,自己出版在开放区免费签名放送。除了半年前中了2万日元之外,貌似毫无斩获,最关键的是这两万块已经不知道被我花出去几次了。。。
不知道会不会像法学贴一样,挖出一个旷世巨坑,总之,先写写看再说。与其说是写,不如说是翻译整理吧,很久不读中国国际法的书,很多专有名词可能会显得比较怪异。总之,就当是和网络世界上那些毫无正义感毫无责任心毫无爱的愤青五毛的一场战斗吧,欢迎称我为JY,我不介意,即使我想法不对,我觉得写出来被大家批判批判一是可以让我深思,二是也能以正视听嘛。
先看今年安理会通过的几个关于利比亚局势的决议吧。
首先是第1970(2011)号决议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0.htm
严重关切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谴责暴力和对平民使用武力,
斥责严重、有系统地侵犯*河蟹*,包括镇压和平示威者,对平民死亡深表关切,并明确反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
欢迎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谴责正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严重侵犯*河蟹*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注意到2011年2月26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常驻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欢迎*河蟹*理事会2011年2月25日A/HRC/S-15/2号决议,包括决定紧急派遣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据称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发生的所有违反国际*河蟹*法行为,确定这些行为和所犯罪行的事实和背景,并在可能时确定应负责任者;
认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
关切那些被迫逃离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暴力行为的难民的困境,
还关切据报缺乏治疗伤员的医疗用品,
回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有责任保护 其人民。
接着是第1973(2011)号决议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3.htm
回顾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号决议,
谴责利比亚当局未遵守第1970(2011)号决议,
严重关切局势恶化、暴力升级和平民伤亡严重,
重申利比亚当局有责任保护利比亚民众,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平民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
谴责严重、有系统地侵犯*河蟹*,包括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和即决处决,
还谴责利比亚当局对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施加暴力和进行恫吓,敦促利比亚当局遵守第1738(2006)号决议所述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认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
其他的相关决议和我要说的保护责任关系不大。就不多说了。那么什么是保护责任。实际上 保护责任并不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法律概念,至少还没有成为法的概念。那么什么样的概念才算是法的概念,简单言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概念。大家多少都知道,英文里面权利用right,义务用obligation。而保护责任的英文则是responsibility of protect。至于obligation,responsibility还有duty之间的差异,河升镇表示很惭愧,虽然能意会不能言传。简单来讲,duty多是基于道德和宗教的约束,obligation源于法律规定表示必须尽到的义务,而responsibility则是应当尽到的义务,表示需要对后果负责;至于还有一个坑爹的liability就不多说了,这个毕竟不是英文教学贴。总之一句话,保护责任首先是当事国政府的责任,利比亚事件来说,首先是卡扎菲有责任保护或者说应当保护其国民。但是世界上总有些奇葩的人或者政权做事情比较不合常理,比如朝鲜啊,还有大佐,还有叙利亚的小胡子牙医。但是没有尽到责任保护自己人民也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大罪,只是应当做的没有做,而不是必须做的没有做。所以国家社会比如联合国也会具体事情具体分析,能管的就管一管,不能管的就拉倒。虽然有点猥琐,但是总比什么都不管,眼睁睁的看着利比亚空军去轰炸平民要好一些的。其实法律就是这回事,一个法律一个习惯法在确立是过程中总是阻力重重,没有时间的积累,很难被大家接受;反之很多当初看起来荒诞无稽的东西,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实践的积累,到了后世反而天经地义起来。比如英国当初冒天下之大不韪,宣布禁止奴隶交易,满世界捉拿其他国家的运奴船的行为,现在已经成国际法上的不多的强行规范之一。再比如,上个世纪还是很普遍的由神圣同盟确立的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在1848年欧洲革命后被认为是欧洲安全稳定基础的俄罗斯的行为,在现在已经被彻底否定。
保护责任这个概念是怎么被提出的呢。最早要追溯到1999年2月。开放区的应该知道,那个时候真是科索沃局势最紧张,几乎是一触即发的时间点上。当时不仅仅由于中国俄罗斯的坚决反对,欧美的大部分国际法学者也认为北约在没有安理会的决议,也没有当事国的同意之下,对南联盟的空袭不仅仅会是人道灾难,也会是国际法的灾难,相当于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很多学者开始在现行国际法之外寻找干涉的理由,你可以说这种行为是找借口,我的理解则是在维护现行法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依据,总比霸王硬上弓来的好些。很可惜,那个时候的美国处于冷战后的巅峰,中国还在一年一度的最惠国资格审查的煎熬,叶利钦则还在痛苦的找寻这接班人,切尔诺梅尔金,基里延科,普拉玛科夫,斯捷帕申(出生在旅顺哦),名字熟悉吧。加上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当时在欧洲传的沸沸扬扬,欧洲人显然无法忍受第二次类似的经历,总之处于各种原因,在国际法学者找到合适的理由并且被国际社会接受前,北约就动手了。后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
虽然科索沃打完了,但是,欧洲的国际法学者对于北约的行为还是处于批判的状态,但是批判之余,也在思考,怎么样在维持现行的联合国体制下阻止斯雷布雷尼察之类的惨案,于是,冷战结束后提出的"人类的安全保障“这样一个概念被拿出来进行了升华,人类的安全保障是冷战结束后,国家的安全保障已经没有大的威胁,西方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法学界提出的一个用来保护个人的概念,不过现在看来过于激进了,本质在于用西方的*河蟹*标准要求全世界的其他国家,不符合的一律秒杀。比如日本那种为什么结婚男的跟女的姓的手续要比女的跟男的姓的手续复杂N倍?按照人类的安全保障来说,日本如果不改正国内法日本就是*河蟹*落后国,为什么日本那么多儿童色情出版物,靠,一定要制裁日本,为什么日本的援助交际那么多,政府无作为,靠,制裁日本。。。这种过于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的东西在实际上很不受待见。但是呢,欧美的国家法学者从中得到启示,发展出了保护责任这样一个相对温和的概念。为了更好的解释和发展这个概念,欧美学者甚至搞了一个委员会出来,叫做关于干涉和国家主权的委员会简称ICISS。而且第一点就是要尊重当事国的主权,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也是我们国家乐于见到的结论。经过几年的发现,研究,加上痛感科索沃事件悲惨的安南在卸任后的推进,2005年,关于保护责任的联合国报告终于出炉,并且在第二年作为安理会决议通过。。。
简单来讲,保护责任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要求各国政府不能进行屠杀,种族灭绝,战争犯罪,一旦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有权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内容进行集团安全措施,进行干预。我们可以发现三点进步,一是,首先要求各国政府负责保护本国人民,第二是干预不干预有安理会判断,第三是即使要干预也不得单独干预,应该有多国一起在安理会的协调下干预。可是说是相当大的进步。
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如果安理会决议一直没法通过,就像现在叙利亚或者之前的朝鲜那样呢。所以我们可以说保护责任虽然还不是一个法概念,依然解决了大部分的难题,但是在最极端的情况下,还需要某种备用措施来防止*河蟹*情况的危机。
结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重新回到人道的干涉上去。
人道的干涉又是如何被提出来的,概念的提出,发展是怎样的,有多少国家的实践,到最后是如何被否定的,否定后还有没有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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