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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2:4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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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4:45: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山东青年发帖举报被起诉续:将追究办案人员刑责
2009-07-26 03:35:15 来源: 环球时报(北京) 跟贴 2620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山东青年段磊因上网发帖举报镇领导,被山东菏泽曹县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24日,公安机关撤案,公检法道歉。段磊的代理律师称,将追究枉法办案的曹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环球时报7月26日报道 7月23日下午,曹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陈永慧称,段磊被提起公诉,是因为他的发帖行为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7月24日凌晨3点,当地公安机关对段磊涉嫌诽谤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一案做了撤案处理。

7月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段磊的代理律师蒲志强:将追究枉法办案的曹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继河南“王帅案”、内蒙古“吴保全案”之后,山东青年段磊因上网发帖举报镇领导,被山东菏泽曹县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一时间,曹县成为了国内舆论关注的焦点,质疑随之而来。日前,快报星期柒新闻周刊记者赶赴山东曹县进行了深入调查。

7月24日,就在快报记者结束采访离开曹县时,闹得沸沸扬扬的“曹县帖案”突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当天16时45分,段磊的代理律师蒲志强来电告诉记者,称段磊发帖案有重大进展:当地公安机关在7月24日凌晨3点对段磊涉嫌诽谤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一案做了撤案处理。7月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从2月25日因“涉嫌诽谤”被刑拘到7月24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段磊被羁押了150天。150天内,围绕着这桩案子,曹县到底发生了什么?

举报镇党委书记 段磊被起诉

今年2月2日到2月8日间,山东曹县青固集镇28岁的青年段磊,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和百度贴吧,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为题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帖子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长期包养情妇”等。

段磊的想法是,希望通过自己的举报,有关部门能够对郭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没有料到的是,2月25日,庄寨镇派出所的民警赶至菏泽,将正准备在菏泽考驾照的段磊带回曹县并宣布对其拘留。理由是段磊涉嫌诽谤、污蔑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

青固集镇距离曹县县城42公里,段磊家就在该镇一个偏僻的村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段磊发帖举报镇党委书记被抓的消息现在到处都在传,自己也听到了相关消息”。

“孩子被抓走都快5个月了,不知道现在情况怎么样。”7月22日下午,段磊的父亲,今年48岁的段贵春面对记者时,一脸沉重。他回忆说,今年2月27日下午2点左右,曹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打电话过来,称段磊涉嫌诽谤被羁押在曹县看守所,问他能不能过去一趟,有些情况要交代。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觉得非常意外:孩子犯了什么罪?段贵春急切想知道答案。但民警的解释依然让他一头雾水。“什么叫涉嫌诽谤?什么叫发帖?”这些新鲜“名词”,段贵春还是第一次听说,但他没敢多问。

“我们这个地方比较偏僻,交通很不方便,我是周一(记者注:3月2日)去的县公安局。”到了公安局后,民警让段贵春签字,说有些东西要他领回去:一根腰带,一张银行卡。又过了一段时间,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一位警官又要求他去签字,这回说段磊被批捕了。而段磊这个时候让民警告诉父亲,希望能够为自己找个律师。

据段贵春介绍,段磊被批捕后,整个家庭就陷入了恐慌当中。因为家庭困难,段磊从小就很懂事,经常帮助家里干些家务活。学习成绩在班级中也不错,小学是在村里上的,初中和高中则是在青固集二中和四中读的。段贵春希望儿子能够通过读书改变命运。

2002年,段磊考上了山东大学,专业是法律。大学毕业后,段磊在山东一家报社工作了几个月,随后进入了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儿子就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段贵春并不清楚。“他在汇银公司什么都做,接待客人,接电话,干的都是一些杂事,没有固定的岗位。领导说干什么就干什么!”汇银置业的总部设在山东济南。2008年前后,因为工作需要,在总部工作的段磊又被派到了曹县庄寨镇。

王爱香是段磊的母亲,这名48岁的农村妇女愁容满面。此前,她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突然传来的消息,让王爱香不堪承受。直到今年4月3日段磊被批捕,段贵春夫妇才搞清楚,原来是儿子在网上举报了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存在违法乱纪情况惹的祸。

“儿子被抓前一天晚上还打电话到家里,问下雨没有,说自己要去菏泽考驾照,还问我的身体怎么样。”不料这个电话后,王爱香和儿子失去联系整整5个月。

7月17日,在曹县法院,段磊的父母本以为可以在法庭上看到作为被告的儿子,但已经履行完相关登记手续并进入庭审厅的他们,却被法警要求离席,理由是此案“涉及个人隐私”,必须不公开审理。

祸及公司,副总经理被监视居住

事实上,除了段磊,汇银公司副总经理王军也于2月26日被庄寨镇派出所的民警带走,在曹县威龙宾馆关了十天。

7月23日上午,记者在庄寨镇“汇银置业”庄寨项目筹备处见到了王军。王军告诉记者,2月26日上午,突然来了10余个人,出示证件后声称他们是曹县公安局的。“谁是王军?”“我是。”“当时,他们把我的两只手拉到背后,铐上了手铐。随后,把我按在了办公室的沙发上,两个民警一左一右坐在了身侧。大概几分钟后,曹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的人也赶到了。

民警问:“知道我们为什么找你吗?这是你的办公室吗?把你们公司的邮箱打开。”打开邮箱一看,发现里面有两封邮件。“知道是谁发给你的吗?”得到否定的答复后,有民警在楼下的一个房间找到了段磊的名片。王军这个时候才发现,发件人邮箱地址和段磊名片上信箱一致。

“我以前并没有看过这两封邮件,公司的VIP邮箱也是段磊申请的,段磊说主要供公司几个主要领导使用,密码是我们公司老总段强的手机号码。”王军说他平时很少发电子邮件。邮箱里段磊发来的两封邮件已经被打开了。内容主要是举报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的。民警后来出示了一个搜查证,王军说,在对我们公司进行搜查后,民警拿走了所有的电脑和一台传真打印一体的机子。王军的手机也被拿走了,民警还抄走了公司的账册,并在大门贴上了封条,扣留了公司财务室钥匙。

根据记者掌握的司法材料,王军被抓的原因是,段磊给他发了两封关于郭峰的邮件。王军曾辩称根本没用过那个邮箱,也没打开过那些邮件,根本谈不上转发和传播。但是,王军的辩称未获公安局认定。王军被关在了曹县“威龙宾馆”,在此期间,相关的讯问一直在进行。就是上厕所,都有人跟着,卫生间的门也必须开着。

据王军介绍,被抓的第三天,曹县公安局办理了对自己监视居住的手续。民警称,已经抓到段磊了,但是还没有找到段强。在“威龙宾馆”被关10天后,王军又被曹县公安局民警带回了庄寨镇。此后,庄寨派出所2名民警就住在了“汇银置业”在庄寨的办公所在地。

“直到5月下旬,2名民警才撤离。”民警离开汇银置业时对王军称:“从对段磊的讯问来看,没你什么事情。但是你如果要离开庄寨镇,必须向派出所报告。”

就在曹县公安局对段磊和王军采取措施的同时,当地警方亦在网上对段强进行了追逃。据段磊的代理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蒲志强向记者证实,当地警方确实在通缉汇银置业的总经理段强,警方称段强是段磊“发帖诽谤案”的指使者。

  延伸阅读:

  对话段磊:感谢网友的支持

  24日,因网上发帖“诽谤”镇书记入狱五个月的山东曹县青年段磊,终于获释回家。面对记者的采访,段磊第一句话就是“我特别感谢网友和媒体的支持,否则我很难那么快出来。”

  公检法三部门向发帖举报青年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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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07:46: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新华网昆明7月16日电(记者王研)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与律师发生争执后,将律师铐了起来,此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据云南省高院15日傍晚通报,铐押律师的法官被撤销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

    7月11日,在得知玉溪市澄江人民法院发生“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事件后,云南高院立即责成玉溪市中院成立调查组,于当天赶赴澄江县法院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玉溪中院调查组调查核实:7月10日上午,澄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洪猛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何律师认为庭审笔录遗漏了自己的辩论观点,要求补正未获准许而拒绝签字,并在庭审笔录的第二页上写下“笔录记录不全面,要求补正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字样。审判员洪猛要求何律师对此行为进行检讨。何律师拒绝检讨,洪猛于是指令法警用手铐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球场的篮球架上。直到澄江法院一位副院长得知情况后才让法警解除何律师手铐。玉溪市中院调查组认为,洪猛的行为是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而且违反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7月14日上午,澄江县法院已提请澄江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洪猛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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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5:17: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7月10日,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因为一名律师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暴晒。(7月12日《重庆晚报》)


  事情的经过很叫人惊讶。7月10日,一何姓律师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澄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独负责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因为笔录遗漏了何律师的辩论观点,何律师要求追加,遭到拒绝,于是把自己签在第一页上的名字划掉,并在第二页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法官洪猛看后,恼羞成怒,命令法警将何律师带到法院篮球架上铐起来,在太阳底下暴晒了40分钟左右。


  律师有没有权利在庭审笔录上签写自己的意见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以此看来,何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官洪猛则涉嫌“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媒体的聚焦之下,洪猛受到法律的惩处,将是必然的事情。
  然而,这不是事情的焦点。人们关注的是,作为法庭庭长的洪猛,何以会在何律师反复申辩、陈说利害之后,依然滥用职权,知法犯法?而且,报道称,时至现在,洪猛仍没有歉意。是否真如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所言:“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才有如此荒唐的行为?


  洪家敬副院长的说法,有为洪猛开脱的嫌疑。我们不排除洪猛“性子急,压力大”,但是,这绝不是执法犯法的理由。一个法官,如果一“性子急,压力大”就给无辜公民披枷带锁,这样的人,存在着极大的心理缺陷,拥有权力,只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是不适合执法的。假使只是因为“性子急,压力大”就可以滥用职权,执法犯法,那么,随意执法将泛滥,整个法治基础将坍塌,我们的社会能有宁日?


  每一个法官,都应该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意识放在第一位,使之成为条件反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去违背这一“天条”。“性子急”也罢,“压力大”也罢,都不是撼动这种意识的理由。只有具备了这种条件反射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


  何律师被铐暴晒的案例,虽然不多见,但是,从被铐本身到副院长的说辞,都充分显示,我们的执法队伍,还远远没有达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法律蒙受羞辱,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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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15:44: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5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首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陈女士接到该市香洲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5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该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陈女士在其5月13日提交的申请书中说,她与丈夫相识一年便走入婚姻,在刚结婚时丈夫就有不良习惯和暴力倾向,丈夫婚后家庭暴力倾向更严重,经常无故殴打她。她在生育后不久还在坐月子期间,就曾被丈夫暴打,每次都将她打昏或打伤。去年中秋节,她被打至入院治疗。今年5月10日,又因一件小事,丈夫朝其腹部猛踢一脚,她当时就打了110报警。

  据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郭泾亮透露,陈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一直想离婚,但因在财产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多次发生纠纷,陈女士因此屡遭殴打。这导致了陈女士很害怕和丈夫谈离婚,因为只要不顺其夫之意就会被打。

  记者注意到,由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出的这份裁定书,除了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暴力之外,裁定还明确要求,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这是珠海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首例案件,香洲区法院为了加强对涉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类案件的指导工作,还专门成立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导小组。期间,陈女士的丈夫还提出了听证的请求。

  据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郑小明介绍,我国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现在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是一种理念上的有益的巨大转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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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4:50: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19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死亡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3882元。

  据了解,2009年2月25日中午,王某在自己家摆酒宴为竺某庆祝生日,竺某叫上李某(女)和其他七个朋友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聚餐。聚餐过程中,李某与九被告逐一干杯,连喝10杯黄酒,每杯约3至5两,坐在李某身边的戴某为其斟酒。

  喝完这些酒后,李某便倒在餐桌边的床上。众被告见其脸色不对,将其扶起,采用拍背、掐人中、抠嘴巴等方式试图将其唤醒,均无效。见李某脸色发青,嘴唇发紫,众被告拨打110报警。110接报后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但李某终因饮酒过多,无法顺利呕吐,窒息身亡。3月26日,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席9人共同赔偿1025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九被告与李某共饮过程中,应予以相互关照。由于众被告未劝阻李某的过量饮酒行为,还与之共饮,导致李某因饮酒过量窒息死亡的产生,对此众被告均应负一定的责任。特别是被告竺某、王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承办者,更负有保障宾客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在众被告中应负相对较大的责任;被告戴某不仅未劝阻李雪梅过量饮酒,反而为其积极添酒,也应在众被告中负相对较大的责任。

  今天,该法院一审判决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3882元,其中,酒宴组织者竺某、承办者王某、和积极添酒人戴某各负担12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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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08:39: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丈夫外遇为离婚打下15万欠条 离婚后不认账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一男子在离婚前与妻子达成协议给妻子写下巨额欠条,离婚后又以该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为由拒不认账。近日,山东省邹平县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15万元。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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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0:28: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问:村里的老刘收了我家1万多元彩礼,答应将他家的二姑娘嫁给我儿子。可二姑娘死活不同意,我儿子也不想强求。我没办法,只好要求老刘退还彩礼。可老刘说这笔钱用来盖房子了,没钱推。我想去法院告,有人说这事应由我儿子当原告,老刘的二姑娘当被告。可我儿子怕丢人,不同意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当原告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规定,你家有权要求老刘家退还彩礼。
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的往来。比如彩礼的给付人既可以是男方本人给付,也可以是男方亲属给付。同样道理,收彩礼一方既可以是女方本人,也可以是其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各种嫁妆、物品的不多。给付彩礼往往用的是家庭共同财产,甚至是全家举债所为。所以,鉴于刘家已收了彩礼但婚事告吹,刘家有责任退还彩礼。你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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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5:19: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42岁保安苦学10年通过司法考试 高出司考合格线45分
2009-03-13 15:36:0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405分!昨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南苑市场做保安的赵红柏,在中国普法网上查询到考试成绩时,都不敢相信。他不仅通过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还比全国合格分数线高出45分。

  42岁的赵红柏是云梦人,他感叹,自己学了10年,考了5次,终于圆梦。赵红柏介绍,1982年,他高考落榜后,先后到哈尔滨、深圳、武汉打工。

  1997年9月,他的堂弟在武汉一家食品厂打工,绞肉机将其手臂卷入机器内,受伤后却无人管,这件事让他萌生了学法律、当律师的念头。“1998年,报考律师资格需要专科文凭,我花了3年时间才考到专科文凭。”赵红柏说,打工闲暇,别人打牌聊天,他却抱着书看。2002年3月,他参加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当时的分数线是240分,他考了180多分。

  命运总爱与人开玩笑。当赵红柏准备再次报考时,司法考试却规定只有本科文凭才能报考,他只得又用了3年时间,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本科文凭。“2005年9月,我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和分数线相差103分;2006年,相差78分;去年,相差16分;今年考完后,我估计还会差几分,没想到竟高出45分。”赵红柏兴奋地说。

  赵红柏的妻子在一家餐馆打工,每月收入800元,赵红柏每月的工资是1200元,两人省吃俭用,还要供儿子读中专。

  10年来,赵红柏每天学习三四个小时,晚上12点钟以后才睡觉。他做了两年保安,每天要到南苑市场巡逻,遇到有人闹矛盾,他就用自己学的法律知识调解。

  赵红柏告诉记者,目前他还会做保安,等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后,他将对人生进行新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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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20:50: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杭州
希望洪律师常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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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  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与国际接轨有重大意义,律师辩护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诸多的诉讼权利为自己辩护,但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
  被告人自主刑事辩护权受很多客观因素的限制:
  1、 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甚少,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能独立行使。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心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 庭审制度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完成的诉讼任务。
  非律师辩护人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不利因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的行使辩护权:
  1、 阅卷权受到一定限制
  2、 一般基于其亲友或监护人的身份而参与诉讼,在刑事辩护权是容易感情用事或不敢大胆刑事辩护权。
  3、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非律师辩护人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律师辩护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1、 律师有着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养
  2、 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
  3、 律师辩护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4、 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约束
  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其重要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且不可替代的。
[编辑本段]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编辑本段]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编辑本段]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关键的问题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协调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功能,从而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希望能唤起人们对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辩护规则的高度审视。立法上,我们寄希望于诉讼活动中能给予控、辩双方相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辩护规则上,我们寄希望于构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一改通过限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维护控方优势地位的现象,以便控、辩双方都能以逻辑而不是以偏见来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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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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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20:57: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洪伟律师还是很好的,这篇帖子没有另开个主题。向洪伟同志学习!
我允许你走进我的世界,但决不允许你在我的世界里走来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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