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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王五等涉黑案起诉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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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4:36: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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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滨王伍等涉黑案在罗山开庭


河南省淮滨县运管所副所长王伍、任伟、任豪等涉黑案于2012926日上午在罗山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现场27名人员接受审理,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厚强、检察员邹涛、代理检察员马静代表公诉机关进行公诉。公诉内容如下: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信检刑诉[2011]62

被告人王伍,男,出生于19701230,身份证号码413022197012300051,汉族,大学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副所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00553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7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伟,男,出生于19781019,身份证号码41152797810199012,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金通宾馆。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险诈骗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豪,男,出生于19681021,身份证号码413022196810210056,汉族,高中毕业,淮滨县市发中心职工,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1217号。199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9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10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亚辉,男,出生于1971115日,身份证号码341204197111050017,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颍州区奎光路2744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21日被淮滨县人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伟伟(乳名“宝宝),男,出生于1981527,身份证号码413022198105270036,汉族,中专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扶助股股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北大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710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从斗殴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万红,男,出生于1973610 身份证号码413022197306100071,汉族,大学毕业 ,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副所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针南沿堤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永辉,男,出生于1966428,身份证号码41302419660428191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刘集村,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92号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让严木参(乳名天佑、曾用名荣忠泽郎),男,出生于1987912,身份证号码513226198709125112,藏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俄热乡因不汝村一组。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922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10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雪冬,男,出生于1987312,身份证号码4115271987312053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台头乡王庄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22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0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少洲,男,出生于1966323,身份证号411527196603230035,汉族,初中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职工,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人民街10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立武,男,出生于19741013,身份证号码413022197410130035,汉族,初中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职工,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交通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文生,男,出生于197866,身份证号码411527197806060413,汉族,初中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职工,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桂花路。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25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进喜,男,出生于1974921,身份证号码413022197409210038,汉族,大专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职工,住河南淮滨县城关镇新市街39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25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尚林俊,男,出生于19671028,身份证号码41300196710282034,汉族,高中毕业,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二胡同24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97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92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喻猛,男,出生于1981222,身份证号码41302219810222001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桂花路。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710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天亮,男,出生于1975116,身份证号码3412219750116493X,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五里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828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彬(乳名“铁牛”),男,出生于1975101,身份证号码341202197510011514,回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宝马路新建社区3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21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建平(外号“余瞎子”),男,出生于1972429,身份证号码41302219720429001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北大街。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819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92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灿军(又名王录军),男,出生于1976715,身份证号码413022197607150072,汉族,高中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客运稽查队队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交通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开强,男,出生于197557日,身份证号码41152719750507001X,汉族,高中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北庙站站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俊如,男,出生于19751120,身份证号码411527197511200116,汉族,大专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栏杆站站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府东巷50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建,男,出生于1970830,身份证号码413022197008300016,汉族,初中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张庄站站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交通巷1431989311因交通肇事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庆礼,男,出生于1971713,身份证号码413022197107130059,汉族,初中毕业,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马集站站长,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25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嵩松(又名崔德松,乳名松松),男,出生于19861022,身份证号码41152719861022151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栏杆镇塘南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710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伟,男,出生于1979823,身份证号码411527197908230014,汉族,初中毕业,淮滨县水利局职工,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716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811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伍、任伟、任豪、张亚辉、喻猛、郑伟伟、李万红、魏永辉、高让严木参、王雪冬、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王进喜、尚林俊、张天亮、洪彬、余建平、王灿军、邓开强、余俊如、郭建、符庆礼、崔嵩松、王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逃税、抗税、故意伤害、保险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1919向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1921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11021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5年以来,被告人王伍利用其担任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的身份,在淮滨县及周边等地,以职务、亲戚、干亲等关系发起、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利用职务笼络了运管所的胡全义(另案处理)、被告人王进喜、符庆礼、邓开强、李万红、王灿军、余俊如、陈少洲、唐文生、郭建等人,利用亲戚笼络了王大龙(另案处理)、张永新(另案处理)、被告人王立武、王雪冬等人,利用干亲先后将被告人高让严木参、郑伟伟、喻猛、白玛扎西(另案处理)、扎西(另案处理)认为干儿,以拜把子或朋友的名义笼络了张亚辉、任伟、李威(另案处理)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伍为首,以王大龙、张永新、胡全义、被告人人任伟 、任豪、张亚辉、郑伟伟、魏永辉、李万红等为骨干,以被告人高让严木参、王雪冬、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王进喜、尚林俊、喻猛、张天亮、洪彬、余建平、王灿军、邓开强、余俊如、郭建、符庆礼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王伍经常在家中、淮河饭店、华龙汽车销售公司、华中驾校内集会,要求组织成员要统一行动,听从他的指挥。该组织犯罪目的明确,通过暴力执法及威胁、暴力手段,打出声威,打出气势,以此强迫交易,获取最大利益。作案工具由专人随时携带保管,强化组织纪律,对于表现突出的成员在职务上给予提拔重用或帮助其揽取工程,获取利润。王伍等人发现黄沙生意利润丰厚时,就在淮河边开沙场,企图垄断淮河两岸的黄沙市场,为此与同开沙场的任行帮等人为争地盘发生殴斗、赚取了“第一桶金”。后通过结交笼络社会上两劳释放人员,为其争强斗狠,逐渐形成气候。特别是从2008年以来,王伍勾结被告人张亚辉合伙在淮滨县王家岗开沙场,强迫交易,将该组织的组织成员安插到运管所的重要部门,为方便其违法犯罪披上合法外衣。王伍私下安排其在运管所的组织成员以上路执法为掩护,以社会上的组织成员为打手,亲自上阵,对不在其沙场交易及不在其加油站加油的车辆进行专人登记,重点拦截,随意殴打司机,并给予重罚。为打压与其竞争的其他沙场,采用恶意竞争、非法拦截车辆、殴打等暴力行为迫使对手退出黄沙市场。迫使拉黄沙的车辆被迫在其沙场交易。获取巨额利润后,先后又开设飞龙沙场、王家岗中石油加油站点、华中驾校、华龙汽车销售公司等经济实体,抗税逃税,完成了巨额的经济积累。同时为张亚辉等人出租暴力,获得利益,并用这些资金,购买作案车辆及工具,支付该组织作案中的花费、日常在一起聚会的开支。让该组织骨干成员以出资入股或干股的形式分红而获利。对于不听其招呼的组织成员,让其“洗洗睡”、“滚蛋,回家”,在职务上给予调整岗位轻用或不用。对于该组织成员作案出事的,王伍安排先由一般成员顶下,由他及骨干成员出面摆平。对于举报的受害人,王伍轻者对其威胁利诱,动不动就称“脱掉这身皮,我打坏你的肾”,重者指使组织成员对其殴打报复。该组织成员曾因多次暴力执法将他人打伤,都是由王伍等人出面以运管所的名义出钱摆平。使该组织成员深感王伍活动能力大,啥事都能摆平,甘于受其驱使。
为打压对手,确立强势地位,称霸淮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淮滨县及周边地区有组织的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税收征管、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死亡一人、轻伤、轻微伤多人,财务损毁几十万元。该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造成心理恐惧,群众的安全感严惩下降,达到了“谈伍色变”的地步,严重的破坏了淮滨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王伍黑社会组织开办的华中驾校、华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家岗中石油加油点、飞龙沙场予以查封。冻结了王伍及其妻子名下的存款776163.5元,扣押了五伍开办的华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纳的车辆保证金800000元及其开办的加油点油款82752.6。同时对王伍名下的豫SM0036号雷克萨斯越野轿车一辆、郑伟伟名下的豫S69777号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尚林俊购买的无牌东风油罐车一辆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任伟、任豪、张亚辉、郑伟伟、李万红、魏永辉、高让严木参、王雪冬、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王进喜、尚林俊、喻猛、张天亮、洪彬、余建平、王灿军、邓开强、余俊如、郭建、符庆礼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永、雷磊等人的陈述;3、书证等;
1999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王伍以刘四兵砍伤其侄子王大恒(另案处理)为由,带领王大龙等人到淮滨县城寻找刘四兵报仇,在淮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门口王伍等人误将刘学刚认为是刘四兵,其一伙遂便带领三四十人携带叉子、镰刀等工具上前要打刘学刚。刘学刚被迫逃至北城派出所一楼东边的一间办公室内。王伍等人便将派出所办公室的门砸坏,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解下,王伍等人才带人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学刚、辛刚、任行超、刘四兵、王加起等人的证言。
20021118下午,被告人王伍发现与其有矛盾的任行俊在县医院后门附近。王伍遂打电话给符庆涛(已判刑),然后又让符庆涛把陈远远、蔡加贵、王晓斌、胡晓亮(均已判刑)等人都叫到医院附近,开车寻找任行俊。在鸿润超市门口遇见任行俊。王伍遂安排符庆涛等人下车追砍任行俊。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任行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伍被相对不起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2、被害人任行俊的陈述。3、同案人符庆涛等人的供述。4、刑事技术鉴定书。5、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2007109上午,被告人王伍安排包工头任利红到淮滨县财政局经建股办理张庄客运站等第一批工程款,因手续不全,工作人员李文雅未给其办理。王伍得知情况后,从王家岗乡赶到经建股办公室大声吵闹,并在经建股办公室门口走道里大声辱骂,至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财政局的单位秩序。事后,王伍被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文雅、丁正东、向青、刘丽等证人证言;(3)书证。
2008年至今,被告人王伍、李万红、王大龙为达到利用职务之便勒索钱财的目的,经常带领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对过往淮滨境内的沙车进行查扣,并向沙车车主勒索钱财。先恐吓车主要罚大额罚款,若向王伍、李万红等人私下交钱则可以不用交罚款直接放行。如车主不配合,王伍、李万红、王大龙等人便会给沙车车主开具大额的罚款票。这样的话,车主就会被迫向王伍、李万红、大大龙等人送数额不等的现金或礼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李万红供述:2、被害人任杰、李坤、叶若飞等人陈述。
20085月份,被害人李中周、叶先和等人投资42万元在王家岗乡加油站东侧路南经营一沙场。由于被告人王伍与张亚辉合伙经营的沙场场地小,欲收购李中周等人沙场。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王伍就安排运管所的王大龙等人拦截李中周等人的沙场送沙的车辆。并对沙车进行查扣并重罚。后李中周等人被迫将沙场低价转让给王伍和张亚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张亚辉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中周、叶先和等陈述;3、书证。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
20081113中午,被告人王伍、任伟大量饮酒后仍然驾车从淮滨县北庙到城关,在路上,二人竞相飙车,时速达一百多公里。当行至淮滨县淮河大桥南头时,任伟驾驶的豫S67566号奥迪车左后侧碰到骑电瓶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杨吕芳,随后驾驶AB5590(临时号牌)雷克萨斯牌越野轿车的王伍开车将杨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后王伍叫来王大龙、任伟叫来任迎兵(另案处理)分别为其顶罪,逃避法律追究。二被告人隐瞒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分别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王伍向大地保险公司诈骗保险金71722.66元,被告人任伟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诈骗保险金424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任伟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亚辉、李达、任刚业、楚斌、杜复志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4、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材料、大地保险公司理赔材料等书证。
三、    强迫交易罪
(一)20082月份至20097月,被告人王伍、张亚辉为垄断淮滨县黄沙市场,获取高额利润,王伍安排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副所长李万红、城关站站长王大龙、栏杆站站长余俊如、客运稽查队队长王灿军、马集站站长符庆礼、张庄站站长郭建、北庙站站长邓开强等分别带领郑伟伟、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王进喜等各乡站的工作人员,在其沙场门口以执法检查为名拦截过住的拉沙车辆,让沙车车主认识到只有将沙子卖给王伍的沙场,其沙车才能正常营运。同时,王伍还通过沙场经理被告人魏永辉安排被告人王雪冬、高让严木参、张天亮、洪彬、余建平等人专门登记沙车车牌号,对没有将沙子卖给自己沙场的车辆进行查扣并重罚。为此王伍等人非法获利一百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张亚辉、李万红、余俊如、王灿军、郭建、邓开强、符庆礼、王进喜、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郑伟伟、王雪冬、余建平、洪彬、张天亮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凤亮、苏猛、刘辉、章玉海、符乃虎、陈刚、熊西辉、万泽日、李强、李坤、谢兵、詹新发、李杰、任远强、李勇、姚仁康、张灿一、崔培峰、李成玉、刘全材、向永东、唐彬、刘瑞生、任远永、毛永喜、陈刚、张俊、李勇、刘辉、阮兵、任远永的陈述;3、证人韩超、韩林、李朋证言。
(二)20082月份,被告人王伍与被告人尚林俊购买一辆东风油罐车并在其沙场门口设置了两 台加油机,非法经营成品油,由于该加油站竞争不过相邻的石油公司加油站。王伍便和尚林俊安排王雪冬等人将不在其加油站加油的沙车车牌号记下来,由王伍安排管所工作人员对沙车进行查扣并重罚,以此强迫沙车司机到其加油点加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尚林俊、王雪冬的供述。2、被害人熊加海、刘辉等人人的陈述。
四、    敲诈勒索罪
20083月份,淮滨县芦集乡从芦集街道到宋湾村的导洪路被过往的沙车轧坏,被告人王伍就伙同被告人任豪在未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及芦集乡群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淮滨县芦集乡防洪通道南段的一小段路进行平整,雇用社会无业人员向过往芦集乡防洪通道拉沙的车辆进行设点收费,沙车车主如不交过路费,收费人员便不让沙车通过,必须补交过路费才放行。三年来被告人王伍、任豪共向沙车司机设诈勒索近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任豪的供述;2、被害人李伟 、詹新发、张敬宝等人陈述;3、证人张文龙、宋士响等人证言。
五、    聚众斗殴罪
(一)2002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伍在淮滨县城关镇章营村建沙场,城关镇金湾村村民任行帮的姨哥王永业到河里捞沙时,遭到王伍等人的威胁、殴打双方发生矛盾。413上午8时许,任行帮(已判刑)纠集任行俊等人与王伍纠集的李万红、王大龙、张永新等人相约在淮河南岸烧烤城门口打架,在双方持械打斗的过程中,王伍等人被打伤,张永新、李万红跳河逃跑。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王大龙、张永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李万红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任行帮的供述;3、证人任兵、李婷婷等人的证言;4、刑事技术鉴定结论;5、刑事判决书待书证。
(二)2011517晚,被告人王伍与李培涵(别案处理)在喝酒过程中,二人因碰酒产生矛盾,酒后二人相约殴斗。王伍便打电话约来喻猛、郑伟伟、崔嵩松、王伟、王恒(别案处理)王燕舞(别案处理)等人,李培涵便打电话约来张勇(已判刑)、王德海(另案处理)、吴思文(别案处理)等人,双方在北城碧桂园小区院内持刀等凶器斗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王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郑伟伟、喻猛、崔嵩松、王伟供述;2、证人李培涵、张勇、刘四兵、王德龙、陈富海、崔俊洲等人证言;3法医鉴定;4、砍刀等物证、书证。
六、    寻衅滋事罪
(一)1996614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伍和运管所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取出租车规费时,与司机李曙光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王伍开车离开,伙同其妻哥张永新等人返回并寻找李曙光,被告人王伍、张永新等人误认为在“金穗”小吃店吃饭的张霁蔚就是李曙光,张永新等人遂持刀对张霁蔚猛砍几刀后逃窜。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霁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2、被害人张霁蔚、马贺舟的陈述。3、证人李曙光、吴梅等人的证言。4、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二)2008年被告人王伍因淮滨县王家岗乡沙场生意与被害人李和举产生矛盾。20094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和举到王伍沙场找到王伍商谈沙场事宜,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王伍对李和举进行辱骂,并指使沙场的人员对李和举进行殴打,将李和举当场打倒在地。王伍并对打李和举的人连说几句:“对他嘴里灌屎、灌尿”。李和举当场被王伍等人打晕死过去,后王伍又安排人用凉水将李和举浇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2、被害人他和举的陈述;3、证人李颠的证言。
(三)201055下午,被告人王伍酒后到被害人李庆友的沙场,以李庆友将其堆放在沙场旁的煤渣卖了为由,对沙场工作人员李庆文、孟娟、李泽恩进行殴打,并对出勤民敬陈兢兢进行辱骂。后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泽恩、孟娟、李庆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2、被害人李泽恩、孟娟、李庆文 的陈述;3、证人李龙福、孟庆成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5、刑事技术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四)20115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害人吕颂夫妇驾驶皖K3X843的瑞沃农用车拉着一车砖头由阜南县往淮滨县马集镇运送的途中,经过王家岗乡街道时,遭到被告人王伍、王大龙、郑伟伟等人拦截和追赶。在淮滨县东工业园区路口被郑伟伟驾驶的S69777福特福克斯轿车截停,被告人王伍持砖头将其农用车的驾驶室玻璃及车灯砸烂,王大龙用锹将吕颂的眼部捣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郑伟伟的供述;2、被害人吕颂、陶金珠的陈述。
(五)2011125上午8时许,淮滨县交通局运管所城关站站长王大龙带领被告人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在淮滨县淮河大桥南头将被害人陈永驾驶的雷沃货车拦停并向陈永索要车钥匙,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等人对陈永进行殴打,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永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唐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的供述;2、被害人陈永的陈述;3、证人任荣、张艳、任远敏等人的证言;4、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六)2011年元月2612时许,被害人雷磊驾驶豫S86151小型货车行至淮滨县王店乡北庙路口,被被告人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截停。其一伙将雷磊的车胎气放掉,雷磊上前阻止,遭陈少洲、王立武二人殴打,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雷大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雷磊的陈述;3、证人倪成成、雷炳俊、雷炳军等人的证言;4、刑事技术鉴定结论;5、书让。
    (七)2011214,被告人郑伟伟因赌博事宜与被害人孟俊伟发生争执,当晚被告人郑伟伟窜至淮滨县盛世年华KTV房间内,持啤酒瓶等物对孟俊伟头部及身上猛砸,将孟俊伟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孟俊伟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王伍出面予以调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郑伟伟的供述;2、被害人孟俊伟的陈述;3、证人阮燕、尹振华、任超待人证言;4、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八)2002年春季的一天上午,城关镇金湾村任行邦沙场捞沙人员王永业、任行助在淮河任楼段捞沙时,在被告人王伍指使下,张永新、王大龙等人持棍棒赶到王永业的捞沙船上,将船上的两台柴油机和捞沙的沙管砸烂,损失价值五、六千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永业等人的陈述;3、证人任行帮等人的证言。
(九)被告人王伍与被告人尚林俊非法经营成品油后。由于其加油站竞争不过相邻的石油公司加油站。2011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伍指使高让严木参、李强(另案处理)、王雪冬等人将隔壁的加油机砸毁,造成加油站损失33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王雪冬等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玉芹的陈述;3、现场勘验照片;4、书证。
七、    逃税罪、抗税罪
(一)20082月至20097月,被告人王伍与张亚辉合伙经营王家岗乡阜阳万沙建材城,期间拒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1180191.77元。淮滨县国税局指派税务征收人员陈超军带领董刚、谢明杰到王家网乡王伍经营的沙场征收国税时,被告人王伍拒不缴纳税款,并以开车撞死征税人员进行言语威肋。致使税务工作人员不敢依法征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张亚辉的供述;2、证人陈超军、方献林等人的证言;3、书证。
(二)200911月,被告人王伍以高勇的名义开办了淮滨县华中驾驶培训学校,201010月份的一天,淮滨县地税局工作员杜建峰、饶顺怀到华中驾校,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被告人王伍以绑架税务局领导孩子为由对征税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后征税人员不敢再去华中驾校依法征税、华中开办期间,被告人王伍共抗拒缴纳279628.3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2、证人邬进军、杜建峰、饶顺怀、高通的证言;3、书证。
八、    职务侵占罪
2007年淮滨县成立通达客运公司章营综合停车场,成立后向社会开放经营,从停车场开始经营到20109月底,停车场共收停 车费五万余元。2009年冬季,被告人王伍利用职务之便,以为停车场修路为名,侵吞公款15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伍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简洪伟、董燕等人的证言。
九、    故意伤害罪
    2007101,淮滨县防胡镇熊寨村个体车主程树华的营运客车被扣到淮滨县汽车站院内的停车场。程树华向看车的被告人王进喜的父母索要被扣的车辆,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进喜将程树华鼻子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树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进喜的供述;2、被害人程树华的陈述;3、刑事技术鉴定结论;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纠集多人聚众斗殴,是首要分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从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亚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作为纳税人不申报纳税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伟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积极参加聚从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戎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万红积极参加罪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永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让严木参、王雪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进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林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喻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天亮、洪彬、余建平、王灿军、邓开强、余俊如、郭建、符庆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王伍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嵩松、王伟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伍、任伟、任豪、张亚辉、郑伟伟、李万红、魏永辉、高让严木参、王雪冬、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王进喜、喻猛、张天亮、洪彬、余建平、王灿军、符庆礼、邓开强、余俊如、郭建、尚林俊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样第一款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   曾厚强
                                                         员:   
                                                     代理检察员: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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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5:05: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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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20:32: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郑州
里面的这个被告是亮点“被告人高让严木参(乳名天佑、曾用名荣忠泽郎),男,出生于1987年9月12日,身份证号码513226198709125112,藏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俄热乡因不汝村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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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什么意思?是惠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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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天元星 的帖子

天元星:楼上什么意思?是惠藏? (2012-10-31 21:03) 
名字和籍贯地名是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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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长海 的帖子

长海:名字和籍贯地名是亮点! (2012-10-31 21:05)
哦,我还以为是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刑不上“藏民”呢。

名字可能是音意,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俄热乡因不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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