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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报县合管办批准后,其住院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减半给予补偿,封顶线(包括材料费)不高于30000元。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住院补偿规定
1、起付线和补偿比。为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具体比例如下: 医疗机 构级别 | 起付线 (元) |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 补偿比 例(%) | 乡级 | 200 | 200元<医疗费用≤800部分 | 70 | 医疗费用>800元部分 | 90 | 县级 | 500 | 500元<医疗费用≤1500部分 | 60 | 医疗费用>1500部分 | 80 | 市级 | Ⅰ类 | 700 | 700元<医疗费用≤3000部分 | 50 | 医疗费用>3000部分 | 70 | Ⅱ类 | 1000 | 10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 50 | 医疗费用>4000部分 | 70 | 省级 | Ⅰ类 | 1000 | 10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 45 | 医疗费用>4000部分 | 65 | Ⅱ类 | 2000 | 2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 45 | 医疗费用>7000部分 | 65 | 省外 | 2000 | 2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 45 | 医疗费用>7000部分 | 65 |
各级医院包含的范围:乡级指乡镇卫生院;县级指县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市级Ⅰ类指市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市级Ⅱ类指市级三级医院;省级Ⅰ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省级Ⅱ类指省级三级医院。
信阳市中心医院、解放军154医院执行省定市级Ⅱ类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信阳市精神病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执行县级标准;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级Ⅰ类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参合人员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补偿标准。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补助比例进行补偿。
2、统一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费用)累计计算,全省统一为20万元。
3、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继续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小儿苯丙酮尿症等病种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补偿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4、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5、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适当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6、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7、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8、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将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保底补偿。
9、落实结核病治疗优惠措施。结核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继续按信卫基妇〔2007〕33号文件执行。
(三)实行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门诊统
筹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
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7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四)实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为解决部分参合农民因患慢性病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我县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年度封顶,按70%的比例补偿。
慢性病及特殊病种病人的鉴定、补助程序、封顶线及监督管理措施,按《淮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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