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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信阳讯(记者周惠通讯员李家银)罗山县村民王英(化名)骑电动车行经村边小桥时,连人带车一起坠至桥下死亡。王英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县交通运输局、镇政府、村委会、小桥项目经理部告上法庭。7月8日,罗山县法院判决村道管理和养护主体镇政府、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
经审理,2013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王英骑电动车去其娘家走亲戚,行经罗山县某乡镇某村边小桥时,不慎连人带车一起坠至桥下死亡。事发地点的小桥是1979年筹建,桥高为2.5米,宽为2.2米,跨度为4.5米×2米。桥中间略低两头稍高,大型工程车无法通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桥现状多年来一直未有多大改观,王英作为成年人,一直生活在此地,应该熟知此桥情况,通过此桥时应减速或下车步行,造成这样后果,死者有重大过错,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80%的责任。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作为乡道、村道管理和养护主体的罗山县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养护及管理义务,应对王英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20%的责任。作为县交通运输局,依相关规定不属事故发生地责任主体,原告请求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途经该小桥的工程车所属项目经理部赔偿损失无相关证据证明及诉称也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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