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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 1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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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是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在正式立法中第一次采用了“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对于本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在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与分歧,本文作者对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归责原则适用范围、责任分配等作了一些思考,试图通过对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解读,进行相关概念的分析与比较,阐述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之间的关系,指出针对个人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等法律关系中归责原则的差别,分析了个人劳务关系、帮工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第三十五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适用上的区别与联系。力求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为基层民事法官更好地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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