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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0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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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驻马店
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
(一)强制拆除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强制拆除前,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强制执行的启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也不诉讼且未自行拆除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行使诉权也没有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启动强制拆除的程序。
(三)强制拆除的流程。
1.催告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对催告书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应当依法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因此,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公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因此,在进行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强制拆除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强制拆除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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