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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7-7-12 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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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生命警戒线 于 2017-7-12 14:05 编辑
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淮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区居民生活卫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2005〕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征收对象
第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条县城城区的下列单位、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在县城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所有机关、事业、社会团体、驻县城单位;
(三)个体经营者;
(四)本县城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
(五)在本县城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三条居民按5元/户月征收。
单位、经营性门店和经营性特种行业按用水量每吨0.80元征收;对未安装自来水的单位按每月100至300元征收;对未安装自来水的经营性门店(包括经营性停车场)按营业面积0.5元/平方米月征收。
第四条街道两旁固定摊点按20元/月,流动摊点按1元/户天,早点、夜市摊点按20元/户月征收。
第五条有毒有害垃圾按70元/吨征收。
第六条建筑业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征收。
第七条货车按3元/吨月,客车按0.5元/座月征收。
第八条集贸市场(含菜市场)按营业面积2.00元/平方米月征收。蔬菜、水果、副食等流动商户,担子按1.00元/担天,自行车按1.00元/辆天,架子车按2.00元/辆天征收。
第九条废品收购点、修理场等按营业面积1.00元/平方米月征收。
第十条临时委托清运生活垃圾的,每吨按40元征收。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
第十一条临时商贸活动和宣传集会占道,按占道面积0.8元/平方米天征收(由主办方负责)。
第三章征收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淮滨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县公用事业局)负责。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办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征收标准足额按时交纳垃圾处理费。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征收原则,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安装自来水的单位、居民、经营性门店由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
(二)未安装自来水的单位、居民、经营性门店由县公用事业局征收;
(三)车辆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四)建筑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五)集贸市场由县公用事业局征收;
(六)部门代征费按收费总额的15%计取,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
第四章票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工作人员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公用事业局)到县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票据,然后发放到各征收、代征部门。在发放票据时,县财政部门,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对已领取票据的使用情况和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新票据。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征收、代征部门必须按政府核定的代征任务,按月及时、足额缴存到县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垃圾容器,并负责将垃圾送至垃圾存放点(池)。
第十七条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所管理的庭院、广场、市场、楼道、门店,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也可委托有环卫资质的企业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凡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卫主管部门和代征部门联合下达《催缴通知书》,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向环卫主管部门和代征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或足额缴纳费用,既不说明情况又不缴费的,由环卫主管部门和代征部门下达《缴款决定书》。
第十九条 环卫主管部门和代征部门对下达《催缴通知书》和《缴款决定书》后,仍拒绝缴纳或不积极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从欠款之日起,另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征收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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