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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一审判决刘襄死缓 5名被告3人是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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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8:4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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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备受全国关注的瘦肉精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其中,湖北人刘襄和江苏人奚中杰分别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5年。□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何中有 袁晓强
  ▶▶安检  连润唇膏都要闻一闻
  昨天早上7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十几米范围内,警戒线已经全部拉上,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女)等被告人已经被羁押候审。 此时,已有数十名观众等待在法院外面,来自央视的五台直播车已经“站好位”。
  和庭外的警戒相比,刑事审判庭门口的安检更为严格:旁听观众必须持旁听证进入法庭,值班法警不仅严格核实旁听证和身份证信息,而且对每一位旁听人员携带的包包都严格检查,细心的女警还打开包内的唇膏,放在鼻子上闻一闻,仔细检查。
  8时30分,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瘦肉精案正式开庭,容纳400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近8个小时。
  ▶▶细节   5名被告,3人是专业人士
  据检察机关指控,刘襄是湖北襄阳人,大学期间学的是化学,毕业后到湖北一家制药厂上班。2007年,刘襄辞职创业。
  2007年,刘襄在和同事聊天时,得知一种产品很赚钱,于是和江苏人奚中杰各自出资5万元,研发这种产品,即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而奚中杰也曾在一家大型制药厂工作,两人约定,刘襄负责研制盐酸克伦特罗,奚中杰负责销售。
  五名被告中的刘鸿林,是刘襄的妻子,也在湖北一家制药厂工作,是一名化验员。
  检察机关指控,在刘襄研制、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的过程中,刘鸿林就负责购买原料。
  庭审中,刘襄等5人对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表示,知道瘦肉精有危害,但不知道到底对人体有多大危害。
  “我也害怕出现中毒事件,但这种猪肉我也经常吃。”被告人肖兵说。
  ▶▶焦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伦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襄等5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他们的方法不是投毒、爆炸,但他们生产、销售瘦肉精,然后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而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又通过市场进入千家万户的餐桌上,这种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检察机关认为,刘襄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刘襄的代理律师为代表的代理律师辩称,刘襄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
  据统计,瘦肉精案件曝光后,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共损失3400多万元;河南尤其是焦作的生猪日出栏量下降,焦作市生猪养殖企业的损失高达1.6亿元。
  检察机关认为,5名被告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才是导致企业损失和市场恐慌的源头性原因。但刘襄和刘鸿林等人均表示,这些损失不应该都算在他们的头上,相关企业没有把好关也有责任。
  检察机关还指控,5人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仍然共谋研发瘦肉精并进行销售,刘鸿林明知丈夫刘襄的所作所为,还协助刘襄采购原料,并通过陈玉伟、肖兵等人让养殖户试用,情节符合“共同犯罪”。
  ▶▶焦作中院  刘襄和奚中杰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
  在最后陈述阶段,刘襄等5人均在现场表现出强烈的悔过意愿,向消费者致歉。其中,瘦肉精的生产者刘襄更是宣读了其在看守所写的一封检讨书。
  刘襄的妻子刘鸿林则在一旁泣不成声。她说,自己并不知道生产的瘦肉精被企业用来喂猪,而且这些猪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自己承担的罪名过重。
  “说我们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如果我们连名誉都不要了,还挣钱干什么?”刘鸿林说,以后再也不让丈夫从事化工生产了。
  焦作市中院审理查明,为牟取暴利,刘襄和奚中杰联合研制生产盐酸克伦特罗,截止到2011年3月,两人共生产盐酸克伦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获利16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鸿林伙同刘鸿丽(另案处理)将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进出库单等书证销毁。刘鸿林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藏匿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刘襄抓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昨天下午4时55分,法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刘鸿林有期徒刑9年。
  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除陈玉伟表示要考虑一下,刘襄、奚中杰、肖兵、刘鸿林均表示要上诉。
  ▶▶沁阳法院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分别被判6年、5年、5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决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比较好,但都提出有异议,认为自己不属于公职人员,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表示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东方今报记者 李国营 田建波
  ▶▶说法    此案具有标杆意义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襄等被告人进行判刑是正确的,本案实际危害结果是重大的、不特定的,属于实现不可预料、事后不可控制的那种。根据200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一种行为触犯了数种罪名的,比如本案中刘襄等人的行为触犯了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罪、食品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应该按照重罪处罚。
  “焦作市中院依法严惩瘦肉精生产者、销售者,保护了人民的利益。”省社科院副研究员赵新河表示,法院的量刑在法定范围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饮食卫生、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
  “食品安全是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赵新河认为,焦作市中院对瘦肉精案件的宣判具有标杆意义,不仅可以警告那些正在生产瘦肉精的人赶快悬崖勒马,还可以震慑那些利欲熏心、蠢蠢欲动的人。
  3月15日,央视曝光,瘦肉精案浮出水面。
  3月16日,双汇集团发布致歉声明,同时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
  3月17日,双汇集团再就瘦肉精事件发布声明,称将召回济源双汇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
  3月20日,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济源市政府在全市7家双汇连锁店和59家双汇冷鲜肉专营店封存猪肉1878公斤,抽样46个,其中6个被检出瘦肉精。
  3月23日,双汇紧急召开全国经销商视频会议,以应对下架危机。
  4月8日,瘦肉精生产者刘襄被抓,相关人员相继落网。
  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当天下午宣判。
  ■ 瘦肉精案始末
  链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动物食用后会在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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