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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这个官司是否打下去?一场因彩礼引发的官司
丽京上空的云
本帖最后由 丽京上空的云 于 2017-10-17 17:42 编辑
昨天老家一个亲戚来了电话,并用微信发过来了一张法院判决书。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6年,亲戚家的的儿子小军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乡一位姑娘小雯,经过一番接触了解,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男方家先后给女方家见面礼,订婚礼,下书纸彩礼,三次上门彩礼,压手钱等各项彩礼款共计168800元,并于2016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举办了婚礼,谁知小雯当晚突然变卦,不同意这桩婚事,也不同意办理结婚证,女方也在婚礼后小住几日便出走外地打工,中间还多次吵架,,至今一年多过去了,他们总共在一起的时间仅有九天,也没有过一天实质性夫妻生活,经亲友多方说合,也难以让小雯回心转意,其实这已是名存实亡的婚姻。
女方陪嫁的嫁妆有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动车,衣服等共计不过五万元左右,女方却说值七八万。更离谱的说带去的三金有二万五,其实这三金男方家就没看到,也许小雯早就自己带在身边走了。
等了一年七个月,男方家感到小雯根本不打算结婚过日子,就向女方家谈返还礼金的事,对于农村来说毕竟这数额较大,有的还是向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女方家也答应理算一下,但谈了几次,女方家迟迟不予返还,男方看他们没有诚意,就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
经过庭审,原告方诉求是,除了女方家陪嫁扣除外,还应返还男方家十万余元,但女方认为其中的一次四万元的彩礼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只有一万元,这样一下少了三万,陪嫁的东西值七万八,加上男方要求退婚,女方孩子名誉受到影响,请法院酌情减少等。
法院原则上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认定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礼应适当返还,(具体数字没采用原告的数据,而听信被告的数据。礼金数减三万),女方陪嫁东西值六万归原告所有,(实际值五万,床上用品也是男方家送的女方又带回来了),首饰值二万(男方始终没见到,估计小雯自己带走),女方陪嫁等物品相抵后还有彩礼款5060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50601元的30%,计款15180元。
二,嫁妆归原告所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号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它都是法律条文的程序规定,此间略去。)
官司虽然赢了,但原告很不满意。
16万多的彩礼款,最后就剩1.5万元了,况且现在还没到手。与实际数额出入太大。
二、不采信原告的数据,竟偏信被告数据,还将男方根本没看到的二万首饰也写到陪嫁里。一次彩礼款就少三万,近六万元就消失了。
三,折抵陪嫁款后,只能返还30%的彩礼款的法律条文出自何处?
原告心里有气,很想继续上诉,又怕得不偿失,一但二审维持原判,又得花不少冤枉钱。
但是不上诉,这亏吃得太大,农村结婚容易吗?落个财两空的结局,男方家咽不下这口气。
大家议议。
还能不能再多赔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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