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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3日22时10分许,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淮滨县S337线芦集乡八里沙场路口东500左石执勤巡逻时发现一男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N5677”重型自卸货车,遂着其拦下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询,该车驾驶员名叫刘某,身份证号:413022********1532,驾驶证为B2D,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浑身散发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刘传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于2018年04月16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的18-535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刘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42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关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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