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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1日晚21时30分许,淮滨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淮滨县王店派出所通报:称在淮滨县王店乡派出所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辆撞到路边行人,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已逃逸。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火速赶赴事故现场,经现场勘察:受害人横躺在道路上,已无生命迹象,肇事车辆已不见终迹,因天色晚气候恶劣,路上行人稀少,走访目击者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样一来,无形中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
值班民警立即将事故情况反馈给大队领导,鉴于该案是节后首次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经过大队领导慎重斟酌,立即成立“2.21”工作专班,小组分工,一组赴现场再次进行勘测,调查取证,一组调取沿路摄像头,查找肇事车辆。正所谓黄天不负有心人,在各部门密切配合下,通过公安视频监控很快就查到肇事车辆逃逸去向和方位。随后民警即可驱车前往该地区地毯式寻找肇事车辆。经过仔细排查2月22日凌晨1时30分最终发现车牌号为豫S29F**的肇事车辆,而此时车上却空无一人。值班民警立刻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该车辆车主,随即向大队值班领导汇报案情进展并准备传唤该车辆车主询问情况,此时大队事故中队传来消息:当事人迫于警方的压力,该车辆驾驶人(车主)于2月22日凌晨1时30分已主动到淮滨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询问,该驾驶员邹某军,当晚驾驶豫S29F**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16由南往北至王店派出所门口时,撞到路边行人王某学,造成行人王某学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邹某军驾车逃离现场。在询问过程中,事故中队民警发现邹某军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邹某军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40mg/100ml,初步判断为醉酒驾驶。值班民警即可将邹某军带往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于2019年2月22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的血检检测报告。邹某军的血样检测报告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0.51mg/100ml,属于醉酒。
邹某军因涉嫌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淮滨交警依法对其行使刑事拘留。目前,肇事司机邹某军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该案的后续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借此机会,淮滨交警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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