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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17:48
【未婚同居又分手,彩礼该不该还?看法院怎么判】2016年年底,王某与李某经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双方同居前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男方王某先后给付女方李某彩礼10.9万元,男方还为女方购买了价值1万余元的金器。此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因感情不和,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男方遂诉至潢川县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母亲吴某返还彩礼及“四金”折现金额。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并不包括虽未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同居生活。
潢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的给付及接受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故被告吴某符合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有同居生活事实,双方有必要的共同生活开支,且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李某两次怀孕且引产,身体、精神均遭受一定损害,经审理,潢川县法院酌定两被告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的40%,即109000元×40%=43600元。
关于金银首饰及金银加工费是否返还的问题。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李某返还金银首饰,法院对其主张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定,认定的“四金”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足金戒指、足金手镯,被告李某应当偿还,如不能原物返还,应当折合现金支付。(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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