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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淮滨县X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猪肉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县联合检查组转办XXX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经核查给予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以每斤5.30元的价格,购进毛猪328斤,宰杀后猪肉264斤;以每斤7.5元的价格销售,已售出20斤,剩余猪肉244斤被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
X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作出如没收未经检疫猪肉244斤;没收违法所15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与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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