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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市民张百军、张彩芬赴京控告余姚市人民法院
中国反腐维权网发自北京(作者 葛树春)从2002年至今,浙江余姚市民张百军的投资很不顺心。张百军与朋友周军林共同出资购买余姚市余姚镇舜水北路88号的建筑物及该房产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想到却因房产的使用、增值、开发等利益冲突闹至法院。
让张百军想不到的是,张百军和周军林明明各出资50%购买涉案房产,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法院)却将张百军的份额缩减至21.19%;日前,一审败诉的张百军已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妻张彩芬赴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控诉余姚市人民法院法官(法官为:叶科技、余志军、胡忠焕)枉法裁判。
合伙购房后的纠纷
2002年6月,浙江余姚人张百军与周军林(周军林原系余姚市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江林公司】)共同以7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余姚市某地段的房产一套(注:房产证名为江林公司)。
期间,张百军与周军林首次各支付120万元(二人总付240万元),其余房款双方协商用所购买房产做抵押,由余姚市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林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双方还口头约定利用房屋租金支付贷款的利息。
“我丈夫和周军林(以江林公司名义)合伙购买房产,除去500万贷款,各出120万元首付款,在过户当中产生各种税金、评诂费、中介及手续费等总计278060元,张百军支付了一半139030元,为是收益最大化,2004年缴纳土地出让金总计100万元,张百军支付了一半50万元土地出让金,土地的性质由综合用地变为混合住宅,以上都是严格按照一半50%支付。”张百军妻子告诉笔者。
笔者了解到,张百军、周军林合伙购买房产后几年内一直很顺利,但随着房地产的升值,余姚镇舜水北路面临被开发的前提下,张、周开始在房产的权属上发生纠纷。据透露,张百军、周军林双方曾签定合作协议一份,双方各占50%份额,而近年来,周军林方是以江林公司出面做开发方案为由,无理要求在开发当中所占份额增大。
明明各出一半买房资金,但周军林一方却声称占房产的大部分股权,这让张百军气愤不已,于是,张百军在2009年9月一纸诉状将江林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张百军和江林公司各占50%的份额。
不公判决被上诉
张百军本以为起诉至去法院后将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但张百军没想到,原本和周军林(江林公司)打官司的他,反倒与余姚市法院纠缠的不可开交。用张百军的话说,“我去余姚市法院打官司最后却和余姚市法院打起来官司。”
据了解,余姚市法院受理张百军的诉求后,由于司法鉴定等原因,直到2011年4月28日才下发一审判决结果【(2009)甬余民初字第1955号】,该判决出乎张百军和其家人的意料。
因为【(2009)甬余民初字第1955号】判决书直接认定张百军只占整个涉案房产份额的21.19%,而余姚市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军林)占份额高达78.81%。
拿到判决结果的张百军坚信余姚市法院判决不公,并坚信不公判决的背后有不可告人的交易。“我递交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尤其是录音证据完全能证明我应占50%股权,但余姚市法院法官却视而不见。”
对于张百军所提到的证据,笔者了解到 , 张百军在本案审理期间向余姚市法院提交了与周军林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以及张百军给付江林公司1839030元现金用于缴纳首付款和办理各种证件所需花费的证明资料。
至于张百军所云的录音证据,原来,张百军以察觉到周军林的贪婪意图,担心周军林日后耍诈便留了一个心眼,“与周军林等人在2007年4月的一次交谈做了全部录音”。录音中周军林明确表明双方所持有股份为各自50%。
不公的判决势必会引起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诉乃至申诉。据悉,余姚市法院下发【(2009)甬余民初字第1955号】判决后,张百军很快便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但截至本文发稿,仍未下判决结果。而虽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下判决,作为原告,张百军早已按耐不住内心的愤怒。
恐再遭司法不公,赴京寻正义
因为对余姚市法院的判决结果极为不满和失望,2011年9月,张百军妻子张彩芬赶赴北京,并准备到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控诉余姚市法院办案法官枉法判决,所幸被北京律师劝阻。
据悉,在北京期间,张百军妻子张彩芬曾到中国政法大学和多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自己的遭遇。“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同志和几名北京律师都认为余姚市法院的判决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他们都支持我上诉。”
“从张百军提供的证据来看,张百军有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自己和周军林各出一半资金购买涉案房产,并且张百军还有相应的录音证据支持,相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定能秉公执法还张百军公道。”一位了解到张百军遭遇的北京律师如是说。
曾揭露过多个民商事枉法法官的独立撰稿人武鸣一闻讯张百军的遭遇后,认为余姚市法院办案法官不顾张百军递交的书面和录音证据,有违法官的职业道德更违反《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惊愕的是,在余姚市法院办案法官看来,证据、法律已经不再是他们用于办案的工具和法器,权力才是他们执法的依据。这种做法是公然挑战宪法,呼吁张百军要奋起抵抗。”武鸣一表示。
截至撰写本文,张百军妻子已返回浙江余姚等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我相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对此事作出公正判决,我不是无理取闹,如果在宁波我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将逐级控告。”张百军妻子如是说。
截至发稿,张百军还向笔者表示其于2011年6月21日向余姚市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但余姚市法院收取张百军5000元保全费之后却并没有对涉案房产进行保全,直到2011年8月才将张百军的保全费退还(时间长达59天)。“余姚市法院明显袒护他(周军林)。”张百军表示。
综上,余姚市法院法官无视张百军递交的证据,将张百军50%的股权缩减至21.19%的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是尸位素餐还是怀揣《法官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装糊涂?笔者将联合媒体进一步关注。(作者葛树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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