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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6-11-1 09: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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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信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这部法,我更愿意称其为筹补条例,关键是在这个补字上面!第18条已经明确提出,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附上我以前的一些提法---
是啊,一个问题的成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不能光归咎于某一方面,但现实是这个事情摆在大家面前,光靠民众的自觉集资修路,何年何月方能将路修好。总要有个人出面,想个办法,来协调解决这个事情,他只能是政府。
能不能从,调动集资积极性下手,政府出台方针政策,鼓励支持乡民的自助修路行为,就算不返还修路资金,给点其他方面的补助,应该是不难做到的
是否可由民政部门,乡村领导,给自觉修路的乡民多给点实惠,比如扶贫款适当倾斜,多给几个困难户优抚指标啥的,许民以利,比说大话要强的多。
我的论点一直也是等不如干啊!关键是如何干,谁来干,尽快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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